水利项目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

学术   2024-11-25 08:59   广东  
 

1.未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未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未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外,未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
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3.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未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未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
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不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未充分考虑具有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以保证足够的竞争性,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4.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不规范。
招标人未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
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未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评标报告审查不严格。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未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未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对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
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未进行分析研判;
未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6.异议渠道不畅通。
招标人未畅通异议渠道,未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未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未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7.合同签订责任落实不到位。
招标人未高度重视合同履约管理,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
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8.招标档案管理不规范。
招标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
 

9.招标人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招标人未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未积极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组织招标前,未按照权责匹配原则落实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10.招标代理费用计费不合理。
未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合理确定招标代理费用,将打捆招标的项目肢解拆分计算招标代理费用。
来源:水利之声


水利家园
水利行业内极具影响的力的知识型分享平台,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