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沂市人民政府
兰山区人民政府
罗庄区人民政府
发布公告
对以下土地拟征收
临沂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征预公告Y〔2024〕19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郑家寨子村乔木林地,西至郑家寨子村乔木林地、郑家寨子村设施农用地,北至葛家寨子村果园、郑家寨子村其他草地、郑家寨子村乔木林地,南至郑家寨子村果园、农村道路;面积3.3578公顷,其中:农用地0.357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郑家寨子村。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徐家村居委工业用地,西至徐家村居委农村宅基地、徐家村居委工业用地、徐家村居委其他园地、徐家村居委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徐家村居委工业用地,南至徐家村居委其他林地、徐家村居委物流仓储用地、徐家村居委城镇村道路用地、徐家村居委工业用地;面积1.6722公顷,其中:农用地1.6339公顷,建设用地0.0383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芝麻墩街道徐家村居。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其他林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其他林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北至石碑屯村坑塘水面,南至石碑屯村公路用地;面积0.8456公顷,其中农用地0.8191公顷,建设用地0.0265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水浇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石碑屯村其他林地,西至石碑屯村其他林地、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石碑屯村公路用地,北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水田、石碑屯村果园,南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水田;面积1.17515公顷,其中农用地1.7461公顷,建设用地0.0054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其他林地、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城镇村道路用地,西至石碑屯村农村宅基地、石碑屯村公路用地,北至石碑屯村农村宅基地、石碑屯村其他草地、石碑屯村工业用地、政府储备地、石碑屯村水田,南至石碑屯村工业用地、石碑屯村其他草地;面积1.3643公顷,其中农用地1.2700公顷,建设用地0.0943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西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北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南至石碑屯村其他草地;面积0.0011公顷,其中农用地0.0011公顷(草地0.0011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石碑屯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范庄村其他林地,西至范庄村其他林地,北至范庄村其他林地,南至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面积0.0064公顷,其中农用地0.0064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范庄村。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大茅茨村水浇地、大茅茨村农村道路,西至范庄村其他林地,北至范庄村水浇地、大茅茨村其他林地、大茅茨村水浇地、大茅茨村果园,南至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茅茨村公用设施用地、大茅茨村水田、大茅茨村水浇地、大茅茨村农村道路、大茅茨村果园;面积4.4288公顷,其中:农用地4.428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范庄村、大茅茨村。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大茅茨村水浇地、西至大茅茨村水田、北至大茅茨村公用设施用地、大茅茨村水田、大茅茨村农村道路、大茅茨村水浇地、大茅茨村果园,南至大茅茨村公用设施用地、大茅茨村水田、大茅茨村农村道路、大茅茨村水浇地、大茅茨村果园;面积0.0295公顷,其中农用地0.0295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公街道大茅茨村。
地块10:四至范围东至小王家湖村其他林地、农村道路,西至小王家湖村公路用地,北至小王家湖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小王家湖村农村宅基地、小王家湖村其他草地、小王家湖村城镇村道路用地、小王家湖村果园、小王家湖村物流仓储用地、小王家湖村沟渠,南至小王家湖村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农村道路、小王家湖村果园、小王家湖村设施农用地、小王家湖村农村宅基地、小王家湖村城镇村道路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梅家埠街道小王家湖村。
地块11:四至范围东至小安子村农村道路,西至柏庄村水浇地,北至柏庄村水浇地、柏庄村乔木林地、建设村农村道路、建设村水浇地、余粮村水浇地、余粮村农村道路、小安子村水浇地、小安子村其他林地,南至柏庄村水浇地、建设村农村道路、建设村水浇地、余粮村水浇地、余粮村农村道路、小安子村果园;面积3.0018公顷,其中农用地3.0018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沙埠镇柏庄村、建设村、余粮村、小安子村
地块12:四至范围东至余粮村水浇地、余粮村沟渠,西至余粮村水浇地,北至余粮村水浇地,南至余粮村水浇地;面积0.9781公顷,其中农用地0.9362公顷,未利用地0.0419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沙埠镇余粮村。
地块13:四至范围东至余粮村水浇地、凤仪官庄村河流水面、凤仪官庄村旱地、凤仪官庄村果园、凤仪官庄村水浇地、凤仪官庄农村道路,西至余粮村水浇地、凤仪官庄村水浇地、凤仪官庄村河流水面、凤仪官庄村旱地、凤仪官庄农村道路,北至凤仪官庄村果园,南至凤仪官庄村果园;面积1.3590公顷,其中农用地1.2963公顷,未利用地0.0627公顷。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沙埠镇余粮村、凤仪官庄村、小安子村。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相公街道桂园公墓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特殊用地;地块2拟用于临沂市河东区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用地;地块3拟用于沂河新区科创城片区市政路网能源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4-地块6拟用于临沂沂河新区科创新城绿化新增扩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地块7-地块9拟用于临沂沂河新区全域水处理一体化项目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用地;地块10拟用于延安路(中山路至联邦路段)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1拟用于茶芽山路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12-地块13拟用于澄金泉二路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1-地块2、地块4-地块6、地块7-地块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3、地块10-地块1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芝麻墩街道等部门拟于2024年11月15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Ⅳ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发全,联系电话:0539-6010709 。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临兰征预公告〔2024〕56号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永康路(中央大街-鹅黄路),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埠北头社区、大义堂社区、南楼社区。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庙上村果园、旱地、西至庙上村旱地、采矿用地、南至庙上村采矿用地、北至庙上村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庙上村。
地块3:四至范围,东至庙上村旱地、西至庙上村旱地、南至庙上村旱地、北至庙上村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庙上村。
地块4:四至范围,东至庙上村旱地、西至庙上村旱地、南至庙上村旱地、北至庙上村旱地、林地、郭庄村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庙上村、郭庄村。
地块5:四至范围,东至郭庄村草地、西至庙上村旱地、南至庙上村采矿用地、北至郭庄村旱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庙上村、郭庄村。
地块6:四至范围,东至郭庄村旱地、西至庙上村林地、南至郭庄村旱地、北至庙上村工业用地、郭庄村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兰山街道庙上村、郭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东至后耿家埠社区城镇村道路、西至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小葛庄社区、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小葛庄社区、后耿家埠社区。
地块8:四至范围,东至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西至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南至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北至后耿家埠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堂镇后耿家埠社区。
地块9:四至范围,东至义和屯社区工业用地、西至义和屯社区工业用地、南至义和屯社区工业用地、北至义和屯社区工业用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枣园镇义和屯社区。
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
地块1拟用于城镇道路建设,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8拟用于工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地块9拟用于商业用地,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01号)和《关于临沂市兰山区2024年第二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Q〔2024〕106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义堂镇人民政府、兰山街道办事处、枣园镇人民政府、兰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于2024年11月23日,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共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
不能直接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对不能直接到场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到场参加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将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中,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按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振锋 联系电话:0539-8051828。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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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临罗征公告〔2024〕7号
2024年11月4日,临沂市罗庄区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临沂市罗庄区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452号)批准征收土地5.8249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范围: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寇家对河村,位于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寇家对河村。
地块2范围:罗庄区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位于盛庄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张三岗社区。
地块3范围:罗庄区盛庄街道小白衣庄社区,位于盛庄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小白衣庄社区。
地块4范围: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大白衣庄社区,位于罗西街道东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大白衣庄社区。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临沂市罗庄区财政部门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罗庄区和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其他建筑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满10个工作日起60日内向山东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张久胜 ,联系电话:0539-8289027、0539-7109517。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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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琅琊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