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假扮女性介绍卖淫,被判有期徒刑

民生   2024-11-13 19:01   四川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蒲某,男,1998年6月30日生,XX,初中肄业,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因本案于202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自2023年6月至9月期间,通过微信等聊天工具假扮女性身份,在互联网上寻找有嫖娼意愿的男性,在谈妥嫖资后,介绍卖淫女吴某某以及其女友向某某为嫖客提供性交服务,并从中抽成牟利。被告人蒲某且明知吴某某系未成年人。

经查:2023年8月14日傍晚,被告人蒲某介绍吴某某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600元的价格与陈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实施卖淫嫖娼活动,后吴某某到达陈某约定的地点后,双方因故未发生性交行为。

2023年8月16日晚,被告人蒲某介绍向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与陈某在上址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事后,蒲某分成1000元,向某某分成500元。

2023年9月17日晚,被告人蒲某介绍吴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与陈某在上址实施了卖淫嫖娼活动,并由蒲某与李某2(另案处理)驾车将吴某某送至卖淫处。因吴某某系李某2的女友,根据被告人蒲某与李某2的事前约定,蒲某分成700元,李某2分成300元,吴某某分成500元。

2023年9月25日,被告人蒲某被抓获,到案后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蒲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单独或者与人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蒲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蒲某从轻处罚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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