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通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192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巴中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通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415169元。被执行人巴中鑫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通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巴中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置信逸都花园D区5幢10楼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BK****。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四川际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139号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59****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励: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四川京通兴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元劲与被执行人刘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9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多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元劲案款308534元。被执行人刘多富一直未履行义务。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何元劲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刘多富,男,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40201****,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民胜镇草庙村7社。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励: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何元劲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治成与被执行人李贵华“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921民初30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贵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治成案款125000元。被执行人李贵华一直未履行义务。为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周治成的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李贵华,女,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41017****,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火炬镇老君观村1社,现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741号独栋207号。
悬赏期限:即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线索条件和奖励:举报人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周治成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奖金由先举报的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奖金情形的,不得领取悬赏奖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奖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严禁滥用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举报电话:0827-7661110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高明大道1111号
来源:通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