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头乐”之过:一老人因载人肇事被判刑

时事   2024-11-01 11:00   云南  





近几年,“老头乐”因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能耗低及商家鼓吹“不用上牌,无须驾驶证”等特点,备受老年人青睐,成为买菜、接娃、代步的首选工具。但大部分老年人法律和安全意识淡薄,加之年纪大、反应迟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某日,73岁的徐大爷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张某、李某上街赶集,途中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经交警认定,徐大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在姚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过程中,被害人张某家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姚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大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大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先行垫付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故判处被告人徐大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民事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根据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徐大爷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张某的经济损失判决由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过错比例判决由徐大爷承担51万余元。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涉及“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的交通事故频发。这类车体积小、重心高、稳定性差,加上老年人反应迟缓,上路行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老年人在购买代步车时,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要遵守交通规则。




编辑:戴函晋

二审:刀一波

三审: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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