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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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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问答
问:什么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受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问:什么是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是针对女职工的生理特点而进行的特殊保护。它主要研究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影响及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以保护女职工能够健康持久地从事生产劳动,保障育龄女职工能够孕育健康的下一代。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资料显示,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母性,即保护女性机能,如“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2)规定女职工的工作时间,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及不做夜班等;
(3)禁止女职工从事危险有害作业;
(4)女性与男性有同等就业机会,同工同酬。
问: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或者说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比如《宪法》《刑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反家庭暴力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五个方面来了解。
一是女职工的政治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女职工参政议政,积极参与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并为女职工参政议政创造条件,组织女职工参与国家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坚持在职工代表大会中保证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并保证她们参与讨论企业生产、生活和改革等重大问题,以充分体现女职工的意愿。坚持在使用和提拔干部上男女平等,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女领导干部,选拔和培养女干部等。
二是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的规定,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为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等规定。
三是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女职工的劳动经济权利,配合和监督企业做好保障女职工各项权益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四是女职工的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主要体现在根据《民法典》关于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还有关于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教育和帮助女职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维护自己在家庭和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法与一切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等内容。
五是女职工的人身权益,主要是通过积极参与侵害女职工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督促有关行政、司法部门严格处理有关女职工的侵权案件,及时了解女职工的呼声,帮助解决女职工所遇到的困难,使女职工的各项人身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问: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权?
女职工承受着来自工作、家庭、社会变革和家庭成员安全防护等多方面的压力。切实做好女职工心理关怀工作,既是女职工维权服务的新挑战,也是女职工组织从“心”出发,提升服务能力与水平的有利契机。
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是代表女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女职工的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是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因此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所在单位或地方的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
2、向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
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及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女职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仲裁决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和处理;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对于通过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女职工人格的行为,可以要求文化、新闻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的民事权益(如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受到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的权益如被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侵犯,当事人可以将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女职工的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可以用自诉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来源:川采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