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化名,男)与刘芮(化名,女)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2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儿王歆亦(化名)由母亲刘芮抚养,父亲王东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二人离婚后,王东多次阻止刘芮带走孩子,刘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法院受理后,作出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判决。判决生效后,王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女儿王歆亦由其抚养。法院以王东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就双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新的判决为由,裁定驳回王东的起诉。在此期间,刘芮向法院申请执行确认《离婚协议》有效的生效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过多次做王东工作,两次依法对王东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措施后,王东仍然不愿将女儿交给刘芮抚养,最终法院以王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王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分析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东和刘芮在离婚时已通过意思自治以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明确女儿王歆亦的抚养权归属,法院判决确认《离婚协议》有效性。虽然是确认协议效力的生效判决,但仍然具有王东须将女儿交由刘芮抚养的可强制执行内容和效力。
被告人王东有能力履行将女儿交给申请执行人刘芮抚养,但在法院对其多次规劝、采取司法拘留等执行措施后,始终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离婚双方本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互谅互让的角度出发,通过共同协商以妥善解决子女的抚养权及探视权等问题,但王东作为案件被执行人,始终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效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交付孩子抚养权的义务,为一己私利而付出承担刑事责任的沉重代价,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