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心向党 建功新时代
魏君(化名,男)和李淑(化名,女)于2000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魏好好(化名,男)。魏君和李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2套房屋、1辆车(2套房屋及车辆均登记在魏君一人名下)。之后由于购房资格限制原因,魏君与李淑商量“假离婚”,并在两年后进行复婚。后二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双方在婚姻期间内无共同财产。
两年后,魏君不同意和李淑复婚,并且也不愿意分割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于是李淑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对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李淑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在实践中有的夫妻双方为实现多分一套安置房、规避“房屋限购令”等非法目的,私下约定“假离婚”。待此目的实现后再复婚,但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我国法律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还包括离婚自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至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且李淑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魏君对其存在欺诈的情况。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都知晓法律后果,所以该协议是李淑和魏君对民事权利做出的处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离婚协议也不存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等无效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有效,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故李淑要求对之前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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