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该老师
在个人社交账号上发声称
自己已经迫于压力选择离职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陈强律师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教师拍摄学生佩戴小蜜蜂视频并公开发布的行为虽然可能并无主观恶意,但因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若未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其行为涉嫌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合理实施的几种行为,如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公开,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使用、公开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私指的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学生接受教育教学的活动不具有私人生活的特征,也不具有私密性,所以我认为在类似情况不涉及侵犯学生的隐私权。”
此外,如果教师公开的视频中还包含有相关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学校、年级等个人信息的,还涉嫌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
教师通过短视频记录教学并上传网络的行为是否合适?在陈强律师看来:
第一,通过短视频等方式记录教育教学活动和与学生互动体现了年轻教师活泼的特质,但教师们也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即便是出于分享优秀教育教学方法的目的需要未成年人出镜参与的,也应提前征得监护人同意,而不能随意暴露未成年人肖像及其他个人信息。
第二,如果教师是为谋取个人私利,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视频摆拍的,其行为既可能向未成年人传达流量至上的畸形价值观,违背其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违反《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要求,教育部门、学校可给予相应处分。
罗老师谈语文工作室评论
近日,“小蜜蜂”事件无疑在网上引发了很多关注,让不少网友纷纷探讨起了教育这个问题,讨论的问题很简单,那就是怎么在教育的界限中,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呢?
一看这样的行为很有效果,女老师就把视频发在了自己的抖音号上,视频一发出热度很高,不少从事老师职业的网友都开始纷纷效仿,更是在网上掀起了一阵给爱说话学生戴“小蜜蜂”的浪潮。
可好久不长,这名学生的家长就不满意了,不满意的原因很简单,没有任何一个父母愿意看到自己的孩子被老师处罚,戴着“小蜜蜂”出现在网络上,被万千网友评头论足。
于是乎,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这名女老师只能第一时间删除视频,然后给家长道歉,最后迫于压力之下离职了。
但仔细想想,这可不是因为“小蜜蜂”呀。
教育的“严”与“爱”:行为无错,边界失守
常言道外行人看热闹,内行人看门道。
从教育的眼光来看,女教师给学生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的行为没有任何错误。
毕竟这是在班里,同学之间都认识,只会感觉这件事很有趣,终于不让他说话了,终于找到让他“闭嘴”的办法了。
“小蜜蜂”事件之所以发酵到如此程度,除了女教师自身的疏忽外,舆论的助推也是重要原因。不少网友在评论中对孩子进行“差生”“调皮捣蛋”的标签化评价,将一个原本单纯的教育行为转化成了一场网络批斗。
如果不离职,这个行为势必会被效仿,以后网上会出现各种各样学生戴着“小蜜蜂”麦克风的视频,越来越多的“坏”学生要接受网友们的评论。
对此各位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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