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

政务   2025-01-06 11:24   湖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2024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年度报告主体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在黄石港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

年度报告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年度报告方式



(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报告。

(二)个体工商户年报方式

1.网上报送: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自主报送并公示2024年度报告。

2.微信报送:通过微信点击“小程序”,搜索“湖北智慧市场监管”小程序,选择“我是企业用户”,点击“主体便民办事平台”,即可跳转至湖北省个体工商户年报小程序进行填报。或者搜索“荆楚个体通”小程序,点击进入“年度报告”板块,即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直接报送年报信息。

3.书面报送: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资料方式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年度报告。

注意:对于2024年度全年备案为歇业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允许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全零申报。

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多报合一”改革事项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报送负担,实现各类年报“一个入口、一次填报”。经营主体应同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相关年报事项。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分别报送海关、商务、外汇等部门相关年报事项。此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通知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纳入市场监管企业年报统一报送。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已满一年的企业,应于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应于下一年度报送,取消原纸质报送方式。

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注意事项



1.年报信息由经营主体自行申报,市场监管部门从未指定第三方代办,年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2.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提示短信不会附有链接,经营主体可以通过营业执照左下角的网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年报过程中也不需要填写银行账户等信息。

3.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年报收费等乱象,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谨防年报诈骗。

特此公告。

黄石市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为帮助各经营主体顺利完成年报,区市场监管局制作了一份年报操作指南,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查看,记得收藏并按时报送哦!

咨询电话:

黄石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科 0714—3281593

花湖市场监督管理所 0714—3281577

黄石港市场监督管理所 0714—3092679

沈家营市场监督管理所 0714—3285209

胜阳港市场监督管理所 0714—3077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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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吴丹、程凯、何丽
责编:方驰
审核:江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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