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探索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改革,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期间,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开展试点探索,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探索。
请相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细化实施具体推进方案,积极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与省自然资源厅权益处沟通后研究解决。
联系人:
蔡老师 0871-65747328
刘老师 0871-65747328
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探索云南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支持发展新质生产力,锚定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坚持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产城融合,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试点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战略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规则等前提下,鼓励以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或相互间无不利影响的功能混合,促进产业融合、布局优化及转型发展。
坚持有序可控。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步实施,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选择产业基础较好、改革条件较成熟的区域进行试点。
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地确定混合产业用地容积率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促进产城融合,提升城市活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创新发展。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强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增加规划弹性适应能力,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优化产业功能布局。
试点期间,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开展试点探索,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照本方案开展试点探索。试点地区按照方案要求,在传统工业产业功能基础上,引导工业、仓储、商业、商务金融等用途混合利用、空间共享,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路径,推动产业主导、功能融合和用途互利的二三产业用地混合布局,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我省建立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度提供可复制、能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规划管控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倡导设置混合产业用地,综合考虑空间合理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提出混合产业用地功能引导要求,明确混合产业用地主导用途及辅助用途类型,科学确定经济技术指标,主导用途的用地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占比均不得低于50%。混合产业用地的用地代码之间采用“/”符号连接,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明确表达。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但需要混合利用的地块,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按程序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后,方可进行混合利用。混合产业用地的混合模式包括工业主导型和物流仓储主导型,混合产业用地省级用途清单详见附件,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提出混合产业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的主导用途、辅助用途,用地分类细化至二级类、三级类;明确各用途土地面积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明确用地相关配套设施的配置要求;明确用地消防、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防护等要求;明确建筑退距、用地与周边道路交通网络的衔接要求;明确城市设计相关要求等。
(二)供给方式
混合产业用地主导用途为工业、仓储等经营性用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鼓励结合主导用途、产业政策、项目特点和生命周期等因素,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给。探索采用“带产业项目”、带设计方案供地。
(三)土地使用年限
混合产业用地宗地出让年限按照各混合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中的最短年限确定。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给的,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各混合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中的最短年限。鼓励根据主导产业类型特点,合理确定出让年限。
(四)供地价格管理
混合产业用地的出让起始价,应符合地价管理要求,经集体决策确定。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级别各用途基准地价乘以其用地面积占比之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底价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采用先租后让供应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
(五)合同管理及权属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中应依据规划条件明确主导用途和辅助用途,约定用途清单、比例构成和不动产权利处分的限制条款等内容。产权单位可按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内容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供后监管
混合产业用地的建设和运营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混合产业用地应整体持有,原则上不得进行分割转让,严禁借混合产业用地之名进行商品住宅的开发。
三、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4年10月—11月)
试点地区根据本方案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责任分工,明确支持和保障措施,于2024年11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4年12月—2025年11月)
试点地区按照实施方案,加快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制定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工作流程,在规划管控、供给方式、土地使用年限、供地价格、合同管理、权属登记、供后监管等方面深入探索,优化操作流程,完善政策措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2月)
试点地区应全面分析总结本地区试点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度体系的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12月底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统筹指导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措施。试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解决,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引导
试点期间要加强舆论引导,扩大宣传覆盖面,增进市场主体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做好跟踪评估
认真做好试点的跟踪评估,对试点的实施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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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编辑:秦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