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夏季行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整治网络乱象,今年以来,南安公安坚持打击整治和警示教育相结合,持续推进“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全力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和谐。
7月10日,南安网民郑某辉为博人眼球,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几名女子及男子被带上警车的视频,视频标注“福建南安水头二奶楼”文字,引起网民关注。经查,郑某辉在社交平台上看到该视频,出于好玩心态便将视频下载后加上本地地名发到网上,造成不良影响。7月18日,郑某辉因发布不实信息,民警对其“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今年5月,南安网民苏某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国际建筑看中国,中国建筑南安造!”视频文字显示“南安市康美国际机场奠基仪式”。经查,苏某财为博取关注、吸引流量发布虚假信息,通过拼凑影像素材“移花接木”,造成不明真相的网民围观。违法行为人苏某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类以不同地名变体出现的“某国际机场奠基仪式”视频,已多次出现在互联网上,均被证实为合成的不实信息,广大网民务必提高辨别能力。
今年3月,南安网民沈某红在今日头条发布文章并发表不当言论。经查,沈某红从事互联网、房地产中介等工作,因被人打电话骚扰,一时气不过便将该电话号码曝光在网上并配上不实文字。违法行为人沈某红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打击网络谣言,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广大网民应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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