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稿:普罗斯特 | 《对〈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的思考与回应》

文摘   2025-01-16 13:28   广东  

乔纳斯·普罗斯特《对〈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的思考与回应》


译:陈逸

校:陈逸鹤     

    

 

译者前言

乔纳斯·普罗斯特(Jonas Proast),约1640-1710,是英国国教高教会派的牧师与学者。自由主义的反对者。其出生于科尔切斯特,后受教于牛津大学王后学院,后成为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牧师。

谈及普罗斯特则不得不提及他与洛克(John Locke)就宽容问题的论战。1689年洛克出版了其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即《论宗教宽容——致友人的一封信》),出版后不久,1690年,普罗斯特针对这封信作出了反应,也即本文。随后的十几年里,二人就宗教宽容问题展开了论战。由于普罗斯特的出现,使得洛克必须完善自己的论证,以及进一步转向宗教怀疑论。

有关二人的通信,其中洛克的部分国内已有商务印书馆的《论宗教宽容》(仅第一封信),张祖辽译著《论宽容》(洛克的四封信)。译者在翻译中对上述均有参考。而关于普罗斯特的部分则尚无中译,故译此文,普罗斯特的书信不止一封,译者将在后续中陆续完成。

译者    

2025115

二人通信时间轴

1689,洛克:《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0,普罗斯特:《对〈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的思考与回应》(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

1690,洛克:《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二封信》the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691,普罗斯特:《有关宽容问题的第三封信,对〈思考与回应〉的辩护》(A Thir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in Defense of 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

1692,洛克:《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三封信》(the Thir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1704,普罗斯特:《致三封宽容书信之作者的第二封信》(A Second Letter to the Author of the Three Letters for Toleration

1704:洛克:《关于宽容问题的第四封信》(the Fourth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洛克于该年逝世,本篇为遗作。


————以下为译文————


致我值得尊敬的朋友

先生,

希望您不会拒绝,我已遵照您的要求,仔细考察了您关于宽容的信,不过,为了使我的注意力集中在信的主题和内容上,我不想涉及任何附带的问题,尽管有些附带的问题很容易受到批评。你知道我不喜欢长篇大论。这篇文章虽短,但如果我能写得更短一些,那就更好了。还请您原谅我在遵照您要求时的愚钝,但我又忧虑我的刻薄言行会进一步印证之。

您最忠实的仆人。

1690年3月27日

          

 

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

Jonas Proast,1690

《对<关于宽容问题的第一封信>的思考与回应》

乔纳斯·普罗斯特,1690

          

 

在这封信的开头,作者谈到了基督徒在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相互宽容。但在信的末尾,他又说:“如果我们可以公开地说出真话(Truth),并像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那样,无论是异教徒、穆斯林还是犹太人,都不应该因为他的宗教而被排除在国家的公民权利之外。”为了使人们有资格享受他努力倡导的宽容,他只要求人们不是无神论者;不持有与公民社会相悖的观点;而且,他们拥有和被教导一种在宗教问题上宽容所有人的义务。    

因此,作者的目的显然是要说明,世界上所有与公民社会一致并准备相互宽容的宗教和教派,都应该在任何地方得到平等的宽容和保护,或者像序言所说的那样享有平等和公正的自由

我不相信这位作者对一般的宗教或基督教抱有任何偏见。但通过引入宽容和劝说他人相信宽容,很难想象他要如何去服务于一般的宗教或基督教。因为不论其对贸易和商业作出何种程度的促进(有些人似乎认为这一点高于一切),从既有经验来看,我找不到任何理由来期望真正的宗教由此成为获益者,也就是使其得到更好的维续,更广泛的传播,或使信奉着的生活状况得到些许改善。我确信,宽容的果实不会像作者的宽容那么大,(其中一些仍然留在我们身边),这并不鼓励我们对宽容的任何好处抱有希望。

但我并不打算反对这种宽容,而只是想探究我们的作者为他的论断提供了什么证据,以及它是否有足够的力量来承受他所赋予它的重量。我希望这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因为,如果我确实理解了这封信的意思,这封信的所有力量都依赖于这一论证:

1.只有一种拯救之道,或者只有一种真正的宗教。

2.如果他不相信这是真正的宗教,那他就不可能通过这种宗教得到拯救。

3.这一信仰乃是通过理性和证据来对人产生作用,而不是通过外在的强力和压迫。    

4.因此,所有这些强力对于促进真正的宗教和灵魂的拯救来说都是全然无用的。

5.亦因此,任何个人、教会官员(主教、牧师或其他人员)、教会或宗教团体、民事官长都无权使用强力或强制手段,将人们带入真正的宗教。

在仔细阅读这封信后,我认为这是作者努力在信中确立其观点的唯一论据。如果这其中的每一点都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我必须承认,我认为他就不需要更多的论据来实现他的目的了。但我现在要探究的是,他是否已充分证明了这一论证的所有部分。

关于前两个命题,我与作者没有分歧,而且完全同意他的观点。

至于第三点,我很乐意承认,理性和论证是唯一适当的手段,以此可以引导心灵去认同那些不明显的真理;而用强力来代替理性和论证是非常不恰当的。因为众所周知,“理解的本质就是如此,它不能被外在的力量强迫去相信任何事物?”

尽管如此,但如果使用强力,不是用它来代替理性和论据,也就是说,不是用它本身具有的效力来说服人(这是它做不到的),而是仅仅促使人们考虑那些适当的、足以说服他们的理由和论据,但如果不强迫他们,他们是不会考虑这些理由和论据的:谁能否认,它只是间接地,长远地帮助人们接受真理,否则,由于粗心和疏忽,他们永远不会了解这些真理,或者由于偏见,他们会以 “错误 ”的理解拒绝和谴责这些真理呢?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第四点中的合理性是多么的渺小,即一切外在的力量对于促进真正的宗教和灵魂的拯救都是毫无用处的。因为,如果像上面提到的那样使用强力,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可以帮助人们接受和拥护真理;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宗教真理方面,以及在任何其他真理方面,这一点是不成立的。因为真正的宗教,如果是在力量的驱使下被人接受的,它的真理性并不会因为被人接受而减弱;因此,它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上帝的接受性,就像上帝通过惩罚和折磨人而驱使人服从一样。    

因此,为了澄清这个问题,在此需要考虑的是,是否需要使用外在的力量来使人们信奉真正的宗教,从而获得救赎。因为我承认,在不需要或不必要的情况下,强力不是用于这一目的的合适手段(实际上也不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合适手段);所以,如果它看起来通常是为此目的所必需的,我想前面所说的就足以说明它在这方面的用处。

在此,我承认,如果所有人都能忠于自己的灵魂,以事情的重要性所应有的谨慎和勤奋,以没有偏见和激情的心态,去寻求拯救他们的方法,那么就不需要强力来强迫任何人去做,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会自愿地、主动地去做。

但必须承认的是,如果是这样的话,由于确实只有一个真正的宗教,所以世界上除了这个宗教就不可能有其他宗教了。因为(如果我们相信《圣经》的话),没有人会找不到救赎之路,只要他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寻找;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人都应该这样去寻找。然而,没有什么比人类寻得了许多虚构的故事,并为自己创造了各种各样的宗教更臭名昭著的了:因此,没有什么比通往永恒幸福的道路更令世人众说纷纭了。而这充分说明了,所有的人都没有在这个问题上有确保找到真理所必需的那种专注和自由的判断力来寻求真理。

正如现在世界上流行的所有虚假的宗教,都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由这些宗教的创造者在寻求真理的过程中的轻率和片面的考虑而产生;在寻求中他们服从于自己的欲望和激情的评判:因此,显而易见的是,尽管世界上有如此多的宗教,但其中只有一种是真的。然而,没有什么会比人们在选择宗教时所应做的考虑更为匮乏的了。这的确很奇怪:但凡是放眼世界的人都会发现,在这件事上,教育的影响、个人崇拜、世俗的尊敬以及类似的不适宜的动机所决定的人数,远远多于理性,也多于那些适合和恰当地揭示事物的真理的考虑。    

同样,我们也不难发现,无论人们在缺乏理性的情况下信奉什么宗教,那么他们通常也会缺乏理性地坚持这种宗教。起初阻碍人们对事物进行应有的考虑,并使他们在没有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选择的东西,后来通常也有同样的力量使他们不进行考虑,并使他们在没有理性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选择。此外,人们通常对自己的判断力过于自信,很容易看重自己选择的东西,甚至仅仅是因为他们认为选择它是合适的:这就使他们对一切贬低自己选择的事物产生偏见,并让他们认为这种性质的东西都不值得他们考虑。我还可以补充一点,人一旦信奉了一种宗教,这种宗教就成了他们自己的宗教:仅仅这一点(这就是自爱的力量)就足以使他们对这种宗教产生好感,并使他们越来越喜欢这种宗教:就像人很容易宠爱自己的孩子一样,仅仅因为孩子是他的,即使他的孩子没有什么其他值得推荐的地方。这也使他们不愿意考虑任何反对他们的宗教或支持其他宗教的事情。

尽管人们缺乏理性地选择和坚持自己的宗教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必须承认,这样做的人不愿意认为自己是这样做的,也不愿意别人这样看他们。但这只会让他们询问他们的领导人和他们事业的拥护者是如何捍卫它并攻击对手:于是,他们只研究争论中自己的一方,就会更加坚信自己所选择的道路,并认为他们可以证明自己的一方是有道理的。当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当理性的表象与他们的情感和偏见撞击在一起时,他们就更不会认为自己可能是错的了:这时,他们就再也没有耐心去听对辩论中的问题的正反两方进行严厉而公正的考察了,而是蔑视地拒绝了这个提议,并对拿这个提议来烦他们的人大发雷霆。    

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这是不容置疑的,因为这是大家都能观察到的),如果人们在他们最关心的问题上,通常都不愿意对事物进行适当的思考:如果他们通常不经过应有的思考就信奉宗教,然后变得如此固执己见,以至于无论最温和的告诫还是最热切的恳求,都对他们无济于事:那么除了荆棘(译注:意指痛苦、苦难)(还有上帝的恩典)以外,还有什么办法来减少那些误入歧途的人呢?既然他们对所有的劝告都充耳不闻,那么他们所受到的不适至少可以让他们愿意驻足倾听那些告诉他们走错了路,并愿意告诉他们正确方向的人。当人们远离正确的信息,甚至不愿意去彻底公正地思考一种宗教是多么合理时,他们所信奉的宗教是基于对此事毫无影响的诱惑,因此很少或根本没有对其正当理由进行思考:有什么人道的办法能让他们在如此重要的事情上像人一样行事,并做出更明智、更理性的选择呢,唯有对他们施加惩罚,以平衡那些使他们宁信其假、不信其真的偏见,使他们恢复清醒和反思,从而认真地问自己:为了坚持一种他们知道可能是虚假的宗教,或者为了拒绝另一种他们知道可能是真实的宗教(如果是这样的话),在他们把它带到理性的审判台前,并在那里对它进行公平的审判之前,是否真的值得承受如此多的不便。当教导被坚决地拒绝,所有的劝告和劝说都被证明是徒劳和无效的时候,除了这个方法,就没有其他方法了:我相信有足够的必要:如果这能产生预期的效果,那就再好不过了。但是,没有理由去质疑这种方法(如果使用得当)对那些尚能治愈的人的成功:而那些无法治愈的人,则是留给上帝。

我说,如果使用得当;也就是说,如果使用的强力与它的目的相称。因为,虽然根据这里提出的考虑,我认为一般来说,强力对于使人做拯救他们灵魂可能需要他们做的事,既不是无用的,也不是没有必要的:但我并不是说,所有方式的强力,或所有程度的强力,都适合用于这个目的。但是,要精确地确定其公正的尺度,并有充分的理由说,为了我们所说的目的,可以适当合理地使用多大程度的强力;这也许需要一些考虑。我承认,对我来说,这似乎是整件事中唯一有争议的地方。    

在此,我必须表明我完全同意作者的观点,即“用火与剑来压迫人们,或是剥夺他们的财产,施以肉刑使其残废,在充满恶臭的牢房里使其忍受饥饿和折磨,甚至最后用剥夺其生命的方式来使其成为基督徒,用这些方式对待这些人,乃是表达对拯救之渴望的不当方式。”以及,“要说服有理智的人,使之眼不掉泪,心安理得地把自己的兄弟交给刽子手活活烧死,是为了真心诚意地想把他的兄弟从来世的地狱之火中拯救出来”,这将是非常困难的。

而且(除了剥夺人的生命来使他们成为基督徒等明显荒谬的做法之外),我不得不说,这些方法就其目的而言是非常不恰当的,它们通常会产生完全相反的效果。因为强力对于促进真正的信仰、拯救灵魂的所有效用都在于使人服从教导,清楚地倾听能启发其心灵的理性召唤,并为他们找到真理。但不幸的是,这些暴行普遍被认为恰好对使用它们的宗教充满了偏见,进而使人不在需要对其作出进一步的思考,并诱导人们将其视为虚假和令人憎恶的东西而拒斥,而不愿去屈尊思考其合理的基础与动机。对那些受难者,往往如此。而对旁观者来说,如果他们没有预先被这些基础和动机所引导,同样将会被诱导对这种宗教持相同的看法,而且其判断也会更倾向于怜悯这些受难者。他们(旁观者)会认为,如果他们不是全然满足于其事业的正义性,就不会置身于这种极端状况之中,而是可以通过服从来避免之。

因此,我认为这些严厉的措施对于使人们接受必须拯救他们的真理是完全不合适和不恰当的。但是,在这些范围内,强力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达到这个目的,我不想在此一一论断。我只想说,一般来说,有足够的强力或足够的刑罚,就足以说服那些有一般判断力的人,而不是那些极度反常和顽固的人,去仔细而公正地衡量宗教问题;而没有这些强力或刑罚,他们一般是不会这样做的;有足够的强力或刑罚,就可以恰当而合理地用来在世界上推广真正的宗教,拯救灵魂。    

如果第四个命题不正确(也许现在看来不是正确的),那么建立在其上的最后一个命题也势必随之失效。最后一个命题是:“任何人都无权使用任何外在的强力或强制手段,将人们带入真正的宗教,从而获得救赎:无论是任何个人、任何教会官员、任何教会或宗教团体,还是民事官长。”

当然,如果外在的强力(经过适当的调和和应用)对于促进真正的宗教和拯救灵魂有如此大的用途和必要性,正如我所努力证明的那样;这是一个很好的论据,可以证明在某处有权利为此目而使用这种力量,正如强力完全无用的(如果可以证明这一点的话)可以证明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一样。而这正是这场争论的关键所在:如果一切强力和强制都完全无用,无助于促进这些目的,那么为此目的而使用强力和强制,就只能是滥用强力和强制,任何人都无权这样做:但是,如果相反地,如前所述,这种程度的外在强力确实对促进这些目的有很大的用处,甚至是必要的程度,(就我们所发现的世界而言,我认为似乎是这样)那么就必须承认,在某处有权利使用它来促进这些目的;除非我们说(如果不得不说的话),上帝没有为人类提供适当的手段,以增进上帝在世界上的荣誉和灵魂的福祉。

如果确有这样一种权利存在;那它应该存在于何处呢?无疑应存在于拥有强制力之处。也就是说,主要地,且就公众而言,它存在于民事主权者(Civil Sovereign)(本作者称之为民事长官)以及那些从他那里获得权威的人手中;同时,也在较低程度上存在于父母、家长、教师等人手中。因为我同意本作者的以下观点:“1,任何个人(如果私人指的是那些对他人没有强制力的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妨碍他人在民事事务上的发展,仅因其属于不同的教会或信仰不同的宗教。”因为那些没有强制力的人,怎会有权使用这种权力,无论是基于这一原因还是任何其他理由呢?2.任何教会官员,作为教会官员,以及,3.任何教会或宗教团体,作为这样的组织,都不具有外在的强制力;因此,它们基于这样的身份,都无权以任何借口使用或行使这种权力。(尽管我承认,我还不理解为何神职人员或牧师就不具备与其他人一样的这种权力。)    

但在谈到民事官长时,作者告诉我们,在他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加公民们自己的利益。他告诉我们,所谓公民利益,指的是生命、自由、健康和疾病以及对诸如金钱、土地、房屋、家具等外在物的占有权。”根据这一假设,他要说服我们,“官长的全部权力只涉及这些民事问题:所有的民事权力、权利和统治权都被限定和限制在只为促进这些事务的发展;它既不能也不应该以任何方式扩展到灵魂的拯救。”

对此,1.我承认(正如这位作者在这里似乎所做的那样),官长的权力的范围应根据建立国家的目的来衡量。因为,如果我们称之为“国家”的团体的统治者没有足够的权力来实现这些团体的目的,那么人们在这些团体中的结合就是徒劳的。但是,2.我必须指出,当我们的作者断言,建立国家只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其成员的公民利益时,他确实回避了问题。没有人会否认建立国家是为了这些目的。但是,如果除了这些目的之外,还有任何其他目的可以通过公民社会和政府来实现,那就没有理由断言这些就是它们的唯一目的。无疑,国家的建立是为了实现政府所能带来的一切好处。因此,如果人们的精神和永恒利益可以通过政府以任何方式谋求或增进,那么谋求和增进这些利益就理应被视为公民社会的目标之一,并因此属于官长权力的范围之内。    

但是,我们的作者提出了三点考量,在他看来,这些考量充分证明了民事权力既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展到拯救灵魂上。第一个考量是,“因为,因为关怀灵魂之事并未更多地托付给官长。”然而,这似乎根本算不上什么考量;它只是用另一种方式重复了问题本身而已。因为将民事权力扩展到拯救灵魂上,无非就是说,关怀灵魂之事更多地托付给了官长,而非其他人。所以,说民事权力既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展到拯救灵魂上,因为关怀灵魂之事并未更多地托付给官长;这实际上无异于说,民事权力不能以任何方式扩展到拯救灵魂上,因为它既不能也不应当以任何方式扩展到拯救灵魂上。

但是(暂且放下这一点不说),如果我刚才所说的都是真的。由此看来,除了仁爱要求所有人,尤其是基督徒,照顾彼此的灵魂之外;也除了那些被委托给牧师的灵魂关怀之外——这些牧师通过特殊指定被任命,不仅要用属灵的责罚来劝勉、告诫、责备和纠正那些已经接受真理,并因此感到自己有义务服从他们的属灵权威的人;他们同样要去寻找那些迷失的灵魂,并通过有益的教导和适当的信息,努力引导那些从未认识真理的人走上正途,以及使那些偏离正道的人迷途知返。我说,除了对灵魂的仁爱关怀(这是所有人共有的)和这种牧灵关怀(这是纯粹精神性的,直接作用于人的良心)之外,还有一种外在的,间接的灵魂关怀。这种关怀不仅通过世俗的惩罚手段来强制要求牧师履行他们的职责,并要求那些承认其权威的人对他们表示尊敬和应有的顺从;而且还对那些拒绝接受其教义、不愿服从其属灵权威的人施加惩罚,以使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消除任何愚蠢的情绪或无理的偏见,从而避免他们远离真理和自身的幸福。这种对灵魂的关怀,因为只能属于民事官长,那么我认为,从前面所说的内容来看,它确实是被委托给了民事官长。    

但作者却试图证明相反的事实。他说,“这不是上帝托付给他的;因为并没有迹象表明上帝曾赋予任何人强迫他人信仰其宗教的权力。”但这完全偏离了问题的核心。因为官长的权力不是强迫任何人信教的权力,而只是为他的所有臣民寻找发现救赎之道的方法的权力;同时,他还要尽可能地确保没有人因为不使用这些方法,或因为任何可能使这些方法无效的偏见而对救赎之道一无所知,或拒绝接受救赎之道。诚然,尽管上帝没有赋予任何人强迫他人信仰其宗教的权力,但祂仍然可以将这种权力委托给官长。

我们的作者补充说,“不能说人民赞同把这种权力交与了官长,因为谁都不会对自己的灵魂拯救弃之不问,而把它盲目地交由他人来决定取舍,无论他是国王,抑或是臣民,都不能由他来决定应该遵从何种信仰和礼拜。”对此,我的回答是:既然官长在宗教方面的权力,是为了让人们对自己的救赎采取应有的谨慎态度,而不是盲目地任由他人或自己的欲望和激情来选择,规定他们应该接受什么样的信仰或礼拜。因此,如果我们假定这项权力是经人民同意而赋予官长的,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自己救赎的关心,而是恰恰相反。因为,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人们在选择自己的宗教时,若完全听凭自身,通常会极大地受到偏见与激情的影响,以至于全然不顾或不够重视那些理应成为决定其选择的原因与动机。那么,在这件事情上,每个人的真正利益所在,并非是任由自己完全做主,而是应当谨慎地对待,因为在如此关乎其切身利益的事情上,如果无法以理性和慎重的判断来达成(而这通常是情况所在),那么即便违背其个人意愿,也应促使其按照理性与慎重的判断来行事。那么,还有什么比把我所说的权力赋予持剑之人(译注:意指:国王、统治者)更好的办法呢?这并不是说我认为要将剑运用到这项事务中(就像我已经充分表明的那样),而是因为所有强制性权力最终都会用剑来解决问题,因为所有(我并不是说,在此事务中,较轻的惩罚对此事不会有任何改变)对从轻惩罚的拒斥都必将陷入这一结果。    

第二点考量是,我们的作者说到,“掌管灵魂之事不能属于民事官长,因为他的权力仅限于外部力量,而真正的和救世的宗教则存在于心灵内部的信仰,舍此没有任何东西能够为上帝所接受。悟性的本质就在于,它不可能因外力的原因而被迫去信仰任何东西。”但我所主张的属于官长的“对灵魂的关照”之权力,并非因为他的权力包含外在的强制力而归属于他。这种关照完全在于以外在强制力——按如前所述的方式——来促进灵魂的救赎。尽管真正的、能带来救赎的宗教在于内心的信服,而且理智无法被外在强制力迫使去相信任何东西,但外在强制力仍然可以如此运用,以促进灵魂的救赎。我希望,前面的论述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点考虑是:“拯救灵魂之事不能属于官长掌管,因为尽管严酷的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却全然无助于灵魂之拯救。”我和作者一样,相信严酷的法律和刑罚的威力能够说服和改变人们的思想。(虽然我希望我已经表明,适度的刑罚对于促使人们信服和改变思想可能大有益处。)但如果它们确实能够产生这些效果;我承认我不明白为什么有人说,那对于拯救他们的灵魂来说根本毫无帮助。不过,作者的意思在下文中可以看出:“因为真理只有一个,到天国之路只有一条。如果人们除法庭规定的宗教外别无其他可循,而又不得不放弃自己理性的启示,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逢迎统治者的旨意,去屈从于在其出生国中或因迷信或因愚昧和野心而偶然建立起来的教会,又怎能指望把更多的人们引进天国呢?在关于宗教的众说纷纭、互相矛盾的看法上,世上的君主们像他们在世俗利益上那样,分裂为许多派,于是到天国的狭窄之路变得更难寻找了。其结果,将会只有一国走的是正道,世界其他国家的臣民,便都不得不跟着他们各自的君王走向毁灭之途了。而且,人们究竟是享受永生的幸福,还是蒙受无尽的苦难,似乎都要靠出生地来决定,这就更加荒唐和不合神意了。”    

我承认这些都是事实。但我不明白这里所说的目的何在。因为谁会要求人们除了法庭的宗教之外就没有其他选择呢?或者要求他们必须放弃自己理性之光,违背自己良心的指示,盲目地顺从统治者的意愿,等等?当然,任何认真对待宗教的人都不会这么要求。我所认为的官长的权力,是让他把人们带到真正的宗教,而非他自己的宗教。尽管(正如作者所说)每个君王都以他自己的宗教为正统。但如果这种权力保持在适当范围内,它就只能服务于真正宗教的利益,对于那些关心自己永恒救赎的人来说更是如此(而那些不关心的人,则不值得考虑)。因为由它所施加的惩罚,并不会诱使这些人放弃他们相信为真的宗教,或信奉他们不相信为真的宗教;而只是会使他们认真、公正地审视官长与他们之间的争论——这是他们通向真理的道路。而如果在这样的审视过程中,他们偶然发现真理并不站在官长那一边;那么,即便官长滥用了他的权力,他们也因此比以前更加清楚真理在哪里。由于他们对自身的理性之光和良知命令的遵循,惩罚给他们带来的所有伤害都不过是一些可容忍的不适。显然,对人类的这样一种伤害无法使之更具资格地将这种权力赋予官长,而是应当将每个人对其灵魂的关切都仅仅留给自己(正如这位作者所要求的那样),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被允许安静且不受任何干扰地生活,或者对他的灵魂不作任何关切,若他乐意;或者对其灵魂的关切遵循的是毫无根据的偏见、莫名其妙的情绪,或是诡诈的诱惑,对于这些,他或许认为适合作为其向导。

根据对这些内容的考察,我希望我已经充分表明,它们既没有为我们提供新的论据,也远未证明它们所要证实的内容。    

至此,我尽可能简洁地审视了这位作者为证明他如此渴望让世人相信的事情而使用的论据,没有遗漏他信中任何似乎是他着力之处的部分。

我希望到此时,一个普通的读者可能已经看出,虽然作者的意图是要表明,一切形式的外在强制对于促使人们以应有的谨慎、勤奋和自由的判断去寻求、找到并接受真理,并借此获得拯救这一目的而言,是完全无用的——这本应是他结论的良好基础;但他却没有尝试这样做,而是满足于慷慨激昂地宣称通过外在强力去做那只能通过理性和论证才能做到的事情是不可能的,即不可能通过使用火与剑以及死刑来使人们的思想认识到错误,并告知他们真理。虽然这更容易做到,并且在软弱和不够谨慎的人们中可能同样有效,但这在实际上并不符合他的目的。

完。

 

想当国师的哲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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