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民政局、高新区农社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0〕186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精准,及时有效保障老年人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证平台
自2024年12月31日起,全市老年人统一使用平顶山市高龄津贴管理平台进行高龄津贴申请、认证,申请人通过点击👉蓝字“高龄津贴”入口进入平台,按照相关流程进行高龄津贴申请、认证。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通过系统确认的老年人信息直接采用,对未确认的老年人信息推送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核。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发放。
二、严格资金发放
高龄津贴从受理申请日且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补贴的高龄老人,可以按照申请人年满80周岁的当月时间计算补发。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在核查中发现超过1个月未进行认证的,应暂停发放,经核实确实存在高龄老年人随子女到外地生活或患病等客观原因的,待重新完成生存认证后可予以补发。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亡故、迁出或失踪的,其亲属或受委托人应及时告知原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村(社区)核实后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于次月停发。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重要性,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辖区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动态管理工作,及时搜集更新基础数据。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高龄津贴日常管理工作,依托辖区老年人基础信息,及时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进行提醒,并帮助本人或家属申请高龄津贴,防止遗漏。对高龄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按季度进行,对不符合条件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高龄津贴、住址变更后重复申请高龄津贴等失信行为或对工作人员核查不予配合的,及时追缴资金或取消领取资格,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