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头条
引领行业健康发展 赋能药店业绩增长
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一直是药店的一个痛点,同样,在很多药店的销售场景中,顾客购买处方药没有出示医师处方的现象比比皆是。被查、被罚、被暗访等一些报道重点都离不开处方药销售,无方销售处方药已是监管药店售药的重中之重。 图源网络,侵删 现今,处方问题已是药监部门监管的“眼中钉,肉中刺”,成为首当其中的监管重任,违规销售必将重罚。同时,处方问题也是记者暗访、群众监督的重点,一不小心就会中招。 但是有这样一家药店,按照处方销售就因为这8个字却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我是按照处方销售的”“为啥就被处罚了??? 案情简介 患者因头痛前往卫生院就诊,主治医生告知可用卡马西平片治疗,并出具纸条一张,载明:“卡马西平片买2盒”。 患者同日前往药店处购买2瓶卡马西平片,10天后,患者再次来到卫生院就诊,因服用药物后出现不适症状,同日前往市医院急诊,留院观察1天,后因病情严重于3天后转至省医院,被诊断为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 患者认为,卫生院未出具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处方药,且卫生院及药店均未告知其服用卡马西平的注意事项,应当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卡马西平系处方药,其不良反应之一为服用者出现斯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被告药店出售卡马西平给原告时对购买情况进行了登记,原告所购买卡马西平药瓶上未有标注药品说明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卫生院的医生出具购药纸条的行为应当视为是一种诊疗行为,但其未有证据证实其已对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或进行过专业预检原告可以适用该药物,可见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对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药店在未有处方的情况下仅进行登记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原告的行为不合规定,且其出售药瓶未附说明书,被告药店亦未能证明其已交付说明书给原告及进行注意事项的告知,故其对原告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卫生院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药店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法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卫生院医生书写“卡马西平片2盒”的行为是否系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二是药店登记销售处方药卡马西平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患者的损害虽系药物的不良反应,但卫生院和药店由于在处方管理上的存在漏洞而担责。 本案中的药店,在处方不规范的情况下便将卡马西平出售给患者,且其出售的药瓶未附说明书,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患者告知用药注意事项,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希望本案也能引起各药品经营企业的重视,依法规范自身经营活动,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 来源:药店头条 编辑:雪碧 本文由药店头条原创整理,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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