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一人在某医院治疗时造成三度烫伤 法院这样判……

文摘   2024-11-09 15:40   新疆  

    近日,一面写有“办利民之事,怀爱民之心”的锦旗送到了昌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承办法官的手中,原告马某连连道谢,他表示,没想到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能这么快拿到赔偿款,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锦旗背后的故事……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23日,马某在昌吉市某医院就诊,医院在对其进行雷火灸治疗过程将其烫伤。8月3日,马某前往昌吉州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三度烧伤。后经治疗,马某的烫伤无好转, 8月10日,马某转院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继续治疗,该医院为其实施了左踝二级串联游离植皮术(1%)+焦痂切除术(1%)清创面积55平米厘米手术级别三级。马某出院,医嘱为:定期换药;全休壹月;住院期间陪护壹人。10月20日,马某因“踝关节内外翻活动困难,足背外侧感觉较对侧减退”,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左踝功能障碍、瘢痕挛缩。马某认为昌吉市某医院医疗过错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及精神损害,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十五万余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新疆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医方(昌吉市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患方(马某)的损害后果(左踝部医源性烫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系全部原因,医疗过错行为原因力,建议为100%。法院依法判决昌吉市某医院给马某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医疗损害责任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为主,故一般情况下,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是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参与度大小等,应以有医疗专业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主要判断依据。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受到伤害,也应将医疗过程中的病例和相关票据予以妥善保存,以便在后期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可依据相关票据获得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昌吉市人民法院



END




(海报制作: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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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   诺
责  编:任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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