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通报4起违法案例!

文摘   2024-11-25 20:07   新疆  




为进一步保障昌吉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发生的违法案件,现予以通报。



案例一: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3年12月2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至今向其管理的商户收取的电费为0.689元/千瓦时,并按照实际用电量加收10%作为电损,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按照0.689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租赁其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收取电费。其中,2020年6月-7月、2021年9月等个别时段,由于疫情原因,电费降至0.654元/千瓦时,与此同时,当事人还在商户实际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10%作为电损。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11814.7元。2023年12月2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经营者多付的电费予以退还,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退还电费4050.56元,剩余207764.14元因无法找到经营者未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764.1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天山奶茶”中添加的是加碘精制盐,与包装标签配料中标注的“低钠盐”不相符,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开始生产“天山奶茶”,生产了3件,用于自检、送检及赠送给客户、亲友品尝。5月14日,又生产了10件,计划销售价为450元/件,至被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获时,尚未销售上述奶茶。当事人生产的“天山奶茶”,其包装标签的配料中标注有“低钠盐”,而在实际生产过程当中,添加的是“加碘精制盐”,而不是“低钠盐”。上述“天山奶茶”货值金额为4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天山奶茶”10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22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判定某摩托车行销售的“新蕾”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购进“新蕾”电动自行车10辆,购进价为729元/辆。2024年4月26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新蕾”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检,抽检1辆,现场封存1辆,抽检样品购买价格是1500元。2024年4月-7月,当事人将电池、充电器、头盔配齐后,陆续将店内摆放的9辆“新蕾”电动自行车(含抽检时现场封存的1辆)进行销售,销售价为1500-1800元/辆不等。2024年7月10日,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车速限值和车速提示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收到厂家召回通知,并于2024年9月5日将上述9辆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全部召回。该案货值金额16295元,违法所得4003.4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擅自变卖封存样品的行为。
对于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按照择重处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新蕾”牌电动自行车9辆、没收违法所得4003.48元、并处罚款26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6月7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不合格,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5月10日,当事人生产椒麻鸡24袋,规格为1.3千克/袋。当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抽检样品以50元/袋的价格购买了8袋,剩余16袋以50元/袋的价格销售给奈斯疆华凌店,销售金额800元。2024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山梨酸及其钾盐项目(以山梨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品检验不合格。截止案发,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椒麻鸡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对以上典型案例的曝光
督促经营者规范 合法经营
也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从而保护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ND




(海报制作:高翔)

昌吉市明日天气早知道

天气情况:昌吉市明日白天到夜间晴,-12℃至-4℃。  

温馨提示:空气质量良,可以进行室外活动。

编  辑:徐   诺
责  编:赵春华
审  核:陈   燕
监  审:朱敏宇

投稿邮箱:cjswx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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