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昌吉市市场竞争有序、繁荣稳定,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开展“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凝聚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发生的违法案件,现予以通报。
2023年12月20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19年至今向其管理的商户收取的电费为0.689元/千瓦时,并按照实际用电量加收10%作为电损,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自2019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当事人按照0.689元/千瓦时的标准向租赁其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商户收取电费。其中,2020年6月-7月、2021年9月等个别时段,由于疫情原因,电费降至0.654元/千瓦时,与此同时,当事人还在商户实际用电量的基础上,加收10%作为电损。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11814.7元。2023年12月2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将经营者多付的电费予以退还,并按要求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退还电费4050.56元,剩余207764.14元因无法找到经营者未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电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764.14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4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天山奶茶”中添加的是加碘精制盐,与包装标签配料中标注的“低钠盐”不相符,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天山奶茶”10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例四: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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