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最新通报!姚某,有期徒刑3年!

文摘   2024-11-24 17:00   河北  


近年来
随着燃气用户的日益增多
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燃气设备进行偷盗气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
而且给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带来隐患



近日

唐山宣判了首例偷盗燃气案件

1人获刑


2022年12月20日,路北区某浴池负责人姚某为节省燃气费用,通过非法手段使用电钻在天然气管道上打孔并私接PPR管至浴池锅炉用于浴池用水加热。

2023年2月3日,唐山市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向所辖派出所报案,同时将其盗窃天然气管道做封堵、拆除处理,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对接,持续跟踪案件进程。



2023年9月1日,唐山市路北分局对被告人姚某盗气和破坏燃气管道的行为正式立案。经认定,姚某共偷盗天然气3000余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2787.7元。

在警企、政企的通力协作下,案件有序推进,用时8个月完成了查处到宣判的全部流程。2024年3月,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对姚某正式提起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最终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


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偷盗天然气
虽看似越用越“省”
但距离犯罪深渊却越来越近

偷盗燃气的行为

1、在供气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接管用气的;


2、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3、拆除、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4、其他方式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的。


偷盗燃气面临的处罚

(一)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将受到刑事处罚。偷盗燃气数额较大的,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可能面临的刑罚包括:
有期徒刑: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可能处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或管制:对于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情况,可能处以拘役或管制。
罚金:除了有期徒刑,还可能被并处罚金,罚金数额根据盗窃数额和犯罪情节确定。
(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三)追缴与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偷盗的燃气,应依法追缴,并责令犯罪分子向受害方进行退赔。
综上所述,偷盗燃气将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双重追究。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


燃气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需要大家共同守护

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

若发现偷盗气或私改燃气管道等行为

可联系燃气公司0315-2056636

或者拨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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