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通报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法定代表人判刑13年,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的平台、供应链公司要警惕虚假贸易的红线!

财富   2025-01-24 18:18   北京  

来源:供应链法律

作者:谭卓然 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通报了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一个珠宝公司把黄金简单加工为导线等产品后,采用虚假贸易出口,道具循环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深圳中院判决林某因犯走私贵重金属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30万元。

经查询,这位林某是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在案例库尝试查找这份刑事判决书,但没有找到。

我找到了一个由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

这个案例对提供外贸综合服务的平台和供应链公司很有警示意义。

案件的主犯卢某是供应链股份公司的总经理,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刑11年。

涉案货代公司的两位实际控制人林某和黄某被判刑十年六个月和五年。

案件的核心犯罪事实是,林某和黄某等人把多个集装箱内货物,伪装成其他公司的货物,以供应链股份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名义报关出口并申请出口退税,而且获取了退税。

卢某被判刑的原因,是被认定在“明知”报关资料是伪造且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利用其职权,擅自决定以供应链股份公司名义将发票及资料入账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人民币400多万元。

卢某认为自己是无罪,因为自己不知涉案申请退税材料是虚假,也未实际参与、组织、策划、操作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没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获取的150万余元是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对卢某犯罪事实认定的关键:

是否“明知”。

法院的证据一个是各涉案人员的证言,还有就是“微信聊天记录”,还有海运提单、退税资料、银行流水等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

卢某也提出,案件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主犯卢某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所得亦是通过卢某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罪

检察机关也提出意见,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涉案供应链股份公司从董事层到普通员工均对外综服平台业务不熟悉,相关工作流程及经营管理模式均由卢某整套沿袭搬用自其他公司,实操中工作人员发现“跟客户之间的供货协议,晚于客户货物报关出口”等不正常现象,也未深入研究或逐级上报,最终为犯罪分子大开方便之门。

我刚出来工作时就在码头上班,公司为客户提供代报关服务,报关单是由海运部同事根据客户提供的单证来填写的。

一旦报关单填写上有任何问题被报关部同事发现,那就很紧张了,严重时还要给海关写报告,反复解释。

后来,公司组织员工去考报关员,我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跟一些报关部同事和海运公司同事一起报名了。

考试过程中,我在识别货物的海关编码的考题中感觉到很难,但也咬着牙做下去了。

结果,一共10个人参加考试,最后就我一个过了,通过了报关员的资格考试。

做律师之后,律所的同事知道我有这个资格,遇到报关的问题都会来问我。

有一次,我参与了一批镍矿运输的纠纷,货物因为含水量的争议,拖延了两个月才到港,到港后还被船东留置了。

因为没能及时申报,后来被海关反复要求写解释,而这个解释是由我作为律师来写的。

可以感受到,海关这个环节,是多么的严谨,多么的严厉,不容一丝差错。

更不用说搞“虚假贸易”了。

融资性贸易纠纷案中,经常会出现是否虚假贸易的争议。但这种争议的结果,涉及的更多是赔不赔钱的问题。

但是,如果是进出口的货物,涉及到海关环节,还搞虚假贸易,就不只是赔不赔钱的问题,而是坐不坐牢的问题了。

上面这两个刑案都是涉及骗取出口退税,并不是完全没有货物,而是把本来的货物换成是可以退税或者退更高税率的货物。

本来,如果报错了海关编码,已经是很大问题了。

如果是故意去报错,目的就是为了骗退税,那就是犯罪了。

所以,那个供应链股份公司的总经理,被判重刑,就是因为“明知”是假的还参与,还用公司的名义去申报退税。

还好,这个供应链股份公司的其他高管人员没涉及,而且收入也是这总经理通过亲属账户瓜分的。

这个总经理还是把其他公司的整套手法照搬过来,这个公司本身并没去参与,单位才没有被定罪。

外贸综合服务平台是最近几年听得挺多的一个词。提供这类已报关服务为核心的一整套服务,就要小心了。

“明知”是假的还去做,还去接这样的单,就有高风险了,后果就要好好参考这个典型案例了。

业务再难找,再难做,涉及海关的红线,千万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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