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属于32号令规定的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

财富   2025-01-23 18:16   北京  
今天带来国务院国资委的权威解答: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属于32号令规定的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请问:
1.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是否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
 2.分立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对价
 3.分立企业能否以自身股权作为对价支付
答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范的行为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存续分立原则上不属于产权转让或资产转让行为,具体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规范链接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问答摘录自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互动交流平台
来源:国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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