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务   2024-09-20 16:12   山东  

现对《滨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21年以来,我区不断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制定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有力地推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招标投标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我区招标投标高质量发展,也影响了我区的营商环境建设进程。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推进我区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增强我区竞争“软实力”。

三、《办法》出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第二条;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滨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二十一条。具体内容包括:

(一)抓招标人这一关键。体现在《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主体有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设置门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规发包,问题产生原因均在招标人。《办法》分别在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加强招标人信用信息应用、建立报告制度等方面明确了招标人的监管标准,通过强化招标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合法性、合规性。

(二)针对设置门槛、规避招标、违规发包问题,《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做出相关要求。《办法》明确禁止了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的场外交易,并对项目审批等意见抄送监管部门做了要求。在此基础上,要求监管部门将监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审批、核准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形成闭环管理。

(三)针对评标专家评标不公、故意泄密问题,《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做出了应对。针对评标不公、故意泄密问题的评标专家,推广评定分离制度(指在招投标活动中,将评标和定标两个阶段分离执行的一种管理机制),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在推广评定分离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处理,及时上报市发改委和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四)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其他腐败问题,《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做出应对。由区发改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牵头制定两张清单,一张是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各主体禁止行为通用监管清单,一张是国家工作人员禁止行为清单。通过两张清单的制定,有效遏制其他腐败问题。

五、文件特色

本《办法》参照《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与《滨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区别在于,本《办法》的使用范围为滨城区行政区域内,本《办法》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维护等条款上未作相关要求。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孟文

联系电话:0543-3331236

咨询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号969号创业大厦614室

来源:滨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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