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成武县检察院举办第145期案例讲习,部分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青年干警参加。
史猛分享最高检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之检例第70号: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的2人减刑监督案
刘星回答:
刘星回答:根据《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报经地(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减刑案件,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执行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法裁定。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
刘迎迎回答:
幸运干警李虎点评:
专职检委胡寻艺点评:通过学习,深受启发,分享三点体会:
图文:徐海艳
编辑:徐海艳
审核:李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