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成武县检察院举办第146期案例讲习,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玉佩,部分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全体青年干警参加。
盛晶晶回答: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李堂军提问:
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宋聚义点评:网络银行的发展与传统物理卡交易确实存在很多不一样的地方。实践中,关于网络盗刷和物理卡交易案件审理思路不大一样,网络盗刷案件在盗刷的举证及认定方面均有明显不同,通过本案,进一步厘清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具有参考价值。
一是网银交易中银行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单凭信息验证通过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银行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银行在软件的开发、升级和运用过程中,应该提供更高的技术保障措施,承担保证银行卡安全使用的特殊义务。
二是由于第三人原因导致银行违约的,不是银行免责的合法事由。《民法典》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三是银行未举证证明储户违反信息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银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故意泄露个人信息,所以裁判是很合理的。
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玉佩总结点评:利昌选的案例非常好,民事法律关系很重要,大家千万不要忽视。很多情况下,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延伸。当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民事关系无法调和,公权力需要介入的时候,就需要刑事法律来进行调整。本案中,法院判处银行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应该进一步思考,如果仅仅依靠简单的密码或者手机验证码就可以把银行卡中的钱转走,群众的财产安全是不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这个指导性案例给社会作出了很好的指引。
聚义副检察长在点评中提到的“老木匠盖房子”的故事,我想一定会引发大家思考:我们到底为谁而工作?其实仔细想想,我们所有的工作都是为自己而干,通过干工作提高自己,成就自己,赢得认可!“老木匠盖房子”的小故事隐藏着深刻的道理,希望大家仔细品味。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感触:
一是知识要全面。很多情况下,我们侧重于刑事检察,但实际上既不精于刑事,也不精于民事。之所以长期坚持案例讲习所就是不断地提醒、督促大家尽快把欠缺的知识点补上来。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作为检察人,无论是刑事、民事、行政还是公益诉讼的知识,都应当认真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二是概念要清晰。案例讲习中,发现大家对一些概念是不清晰的。比如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些概念都应该清晰明了。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大家要注意,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而在刑事诉讼(公诉)中,由公诉人代表国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三是关系要厘清。民事法律中有很多不同的法律关系,我们必须要厘清。本案中涉及很多法律关系,比如违约、侵权、不当得利、人身关系,如果关系不厘清,就无法确定是选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选择不当就会导致结果完全不同。希望大家一定要慎重看待、高度重视法律关系的理清。
四是责任要分清。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是比较复杂的,有时候举证责任分配给谁,谁就有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什么时候该举证,什么时候不该举证都有讲究,所以打官司绝对不那么简单。而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举证责任是由公诉人全部承担的。
总之,学习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我们坚持举办案例讲习所,就是希望大家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到有用的知识,通过深层次思考而有所收获。
图文:徐海艳
编辑:徐海艳
审核:高利昌、李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