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大学校院硕士班博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文摘   2022-05-17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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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大学校院硕士班博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

本简章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第六条订定之。

壹、报名

一、报名资格

凡符合下列资格者,得依本简章之规定申请来台升学:

(一)报考博士班资格:

应届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硕士学位或具报考博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二)报考硕士班资格:

应届毕业生户籍所在地为大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湖北及辽宁8省市之大陆地区人民,且具台湾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校院学士学位或具报考硕士班同等学力资格。

二、报名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 时起至 6 月 6 日下午 5 时截止。

三、报名费

报名 1 个志愿为新台币 1,350 元(相当于人民币 270 元),报名 2 个以上志愿为新台币 2,700 元(相当于人民币 540 元)。申请人依据报名系统产生之缴费说明进行缴费,缴费后一律不予退费。

四、报名手续

(一)一律至本会网站「线上报名」区进行网路报名。

(二)报名后申请人须保留密码,以利日后登录本会报名系统。

(三)申请人于网上报名后,可至本会网站查询上传状态。

(四)2022 年 6 月 13 日前,本会未收到上传资料,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未完成报名:

1.未上网报名或报名不完全者。

2.未缴费者。

3.基本资料未上传或不齐全者,不再通知补正,事后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补缴或追认。

五、上传资料及注意事项:

(一)上传资料:包含基本资料及各招生学校系所规定资料两项。

1.基本资料:以下资料各准备 1 份。

(1)报名表:填写考生资料。

(2)学历证明文件:在校历年成绩单(可不包含最后 1 学期)。

(3)财力证明(指由银行于 2022 年 2 月 16 日至 2022 年 6 月 6 日间所开立申请人本人、申请人父母、配偶或法定监护人之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之存款证明)。

2.招生学校系所规定资料:申请人每报名 1 个招生学校系所志愿,均须准备以下资料各 1 份并分别上传。

(1)在校历年成绩单。

(2)招生学校系所规定应缴交之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资料查询系统」查询)。

(二)注意事项:

1.各招生学校系所研究领域等资料请至本会网站「招生学校招生资料查询系统」查询。

2.所上传各项证件,如发现有与报考资格不符,或有伪造、变造或冒用等情事者,则撤销录取资格;已注册入学者,撤销其学籍,且不发给任何相关学业证明;毕业后始发现者,由学校撤销毕业资格,并追缴或注销学历证件。

3.上传资料之格式及档案大小等规定,请详见本会网站公告之操作说明。

六、填报志愿

申请人应依个人意愿顺序,可报名多校多志愿,但合计至多报名 5 个志愿。

贰、审查

各招生学校系所根据申请人之在校历年成绩单及应缴交资料等,进行综合审查。

参、分发录取

一、预分发:

(一)本会依据各招生学校系所审查结果及申请人于网路报名时所选填之志愿顺序进行统一分发,各招生学校系所可不足额录取。

(二)申请人可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预分发结果,获得正取和备取者,称为预录生。

二、正式分发:

(一)预录生务须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上午 10 时至 7 月 13 日下午 5 时止至本会网站报名系统登记参加正式分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上网登记者,即视同自愿放弃正式分发资格。

(二)本会依据预分发及预录生登记结果再次进行统一分发,分发时产生之缺额可用至同校其他系所,流用顺序由招生学校定之,正式分发结果可于 2022 年7 月 18 日上午 10 时起至本会网站查询。本次分发不再列备取生,获录取者,称为录取生,取得来台就学资格。

肆、申请来台入境准备事项

录取生应邮寄下列证件至录取学校,由录取学校代办申请入境:

一、就学申请书(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

三、委托学校代为办理进入台湾申请手续之委托书影本(申请书格式由本会网站下载)。

四、如有突发疫情,依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之健康检查措施办理。

伍、抵台入学注册

一、录取生须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之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修业期间完整之成绩单)、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陆、学习年限

博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为 2 至 7 年;硕士学位之修业年限为 1 至 4 年。修业期限得予缩短或延长,其资格条件、申请程序之规定,由大学订定,报教育部备查。

柒、学位录取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且通过学位考试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证书。

捌、其他

一、录取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规。

二、录取生来台就学及其家属来台探亲之相关入出境规定,以下表件及范例可至本会网站

「下载专区」下载(https://rusen.stust.edu.tw/):

(一)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及探亲送件须知。

(二)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就学线上申办送件须知。

三、至迟应于入境后 7 日内由国内指定医院依卫生福利部指定检查项目完成健康检查,并于单次入境证到期前检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文件,向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申请换发多次入出境证;逾期未换证将可限令出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得继续该阶段之修业,并依规定取得该学位。

五、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分等情事,应于生效之翌日起 10 日内至移民署换发单次出境证,并于单次出境证效期内离境;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1 个月内换发单次出境证,并应于毕业后 1 个月内离境。

六、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18 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七、申请人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 1 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本会应于 1 个月内正式答覆。

八、其他未尽事宜悉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九、申请人于报名系统所填录之资料,仅作为本会招生及相关研究使用,且除提供申请人个人、受理申请学校、移民署、教育部及其委托之学历查证单位、报考测验或检定之单位使用外,其余均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简章若有所修订时,概以本会网站最新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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