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经查,衡南县车江镇金色阳光幼儿园等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衡南县农民运动协会、衡南县糖酒副食商会等2家社会团体共11家社会组织已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向衡南县车江镇金色阳光幼儿园等11家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局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衡南县车江镇金色阳光幼儿园等11个社会组织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申请。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衡南县车江镇金色阳光幼儿园等11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具体名单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以下被撤销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衡南县民政局605室(衡南县云集街道清泉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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