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衡阳市政协原副主席谢肃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谢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谢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谢肃利用担任耒阳市建设局局长助理、德泰隆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耒阳市建设局副局长、耒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衡阳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规划审批、行政处罚、产品销售、职务提拔等事项上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1万余元,其中未遂220万元。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谢肃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谢肃,男,汉族,1965年8月生,湖南耒阳人,大学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2005年7月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曾任湖南省衡阳市政协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1985.09-1987.08 吉林财政学校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学生
1987.08-1989.07 吉林省一建公司三处成本员
1989.07-2000.02 耒阳市建设局城建股股长(1994.09-1996.07 长沙政治学院政治工作专业函授大专班学员)
2000.02-2002.05 耒阳市建设局局长助理(2001.08-2003.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本科班学员)
2002.05-2003.01 耒阳市建设局副局长
2003.01-2003.05 耒阳市政协副主席(兼)、建设局副局长
2003.05-2010.06 耒阳市政协副主席(兼)、规划管理局局长
2010.06-2010.12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2010.12-2015.04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
2015.04-2017.01 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2017.01- 衡阳市政协副主席、民革衡阳市委主任委员(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