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河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好国家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通知》提到:
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并建立本机构药品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联动机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不得以病组和病种费用限额为由,要求患者院外购药或自备药品。
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但确需使用的药品,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为参保人提供必要的处方外配服务并加强管理,外配处方不得受定点医疗机构库存药品限制。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涉及参保人的所有外配处方(纸质处方复印)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参保人使用纸质处方的,定点零售药店核验调剂后规范录入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纸质处方按规定留存,定期提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检查,纸质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在使用处方为参保人进行结算时一并上传处方中所有药品的追溯码(对于无追溯码的药品可以不传),对于使用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的,要使用电子处方流转——电子处方购药模块为参保人进行处方结算并按照操作提示扫描药品追溯码;对于暂未使用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的,使用处方售药时,要切换到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操作,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
自2025年1月1日起,“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和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外配处方日常审核,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
依托大数据分析,做到纸质处方使用量大的必查,单个处方开药剂量大的必查,同一参保人重复超量开药的必查,单体定点医疗机构纸质处方开方多的必查,重点科室医保医师开方数量大的必查。
此前,海南省医保局也发布了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强调:在使用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时,须凭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或依托我省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机构电子外配处方销售。
2024年12月1日前,针对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保障、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机制开方药品,以及其他金额高、费用大、欺诈骗保风险高的开方药品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来源:河北省医保局、海南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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