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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波澜壮阔的时代潮流中,贵州省律师行业秉承着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聚焦围绕“四新” 主攻“四化”主战略和“四区一高地”主定位,不畏艰难,锐意进取,以法律智慧和专业精神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律师力量。
我们将陆续推出贵州律师服务“四新”“四化” 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是贵州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缩影,也是新时代律师行业致力于法治贵州建设的生动实践。
案例之二十三:
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
1.违法行为确定
水电站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是解决水电站发电用水与下游河道生态环境用水矛盾的关键所在,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使下游河道生态环境受益并产生生态效益,但生态环境用水和水电站发电用水互相竞争,生态效益与水电站发电效益互相冲突。2021年,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工作人员在对南明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水电站下游主河道断流,河道干涸,当时并未确定其是否正常的下泄生态流量,截止到2022年4月,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志愿者再次到现场调查时,发现水电站仍未下泄生态流量,后经走访附近群众和查询国家相关规定,了解查询到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的黔环函〔2004〕253号批复明确规定:水电站应当制定运行期水库运用生态环境用水下泄调度方案,增加水库下泄生态用水流量,避免坝下河段减水、脱水;在蛤蚌河下游100处修建过水堆石坝,在每年11月份—次年4月份不定期或每半月下放 13万立方米水量对坝下游小库水量进行置换相结合的方式,以减缓对其不利影响。结合以上证据,确定水电站未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造成河道干涸的行为违法。
2.证据收集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诉讼,与其他侵权纠纷相比具有侵权行为持续性、渐进性、潜伏性、间接性以及证明难度大等特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则需要提供存在污染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证据,并就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因此,在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郑世红和谭琪两位主办律师及协办律师胡洪玮在前期跟随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连续奔赴水电站断流现场,采用实地取证的方法,收集河流存在断流、干涸的直接证据。
3.执行过程和监督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调解结果中不仅需要被告按规定下泄生态流量,还要在规定时间内建设生态流量临时保障措施、永久保障措施及生态流量监测设施,所需时间较长。因此被告于2023年1月份完成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使用,不定期通过现场查看在线监测设备中的生态流量下泄数据,并采取拍摄流量下泄现场照片的方式进行第三方监督。同时,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也不定期请水电站发送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中的视频,查看生态流量下泄实时数据。
编辑丨张靖玮 校对丨黄 河
审核丨潘登勇 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