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创业   2025-01-16 22:53   北京  
行政机关应及时全面履责,依法保护土地复耕
某县检察院诉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1997年3月21日,某村民委员会将该村部分土地及荒山划给村民李某某,用于开办某页岩机砖厂。该砖厂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位于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2013年12月,为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该砖厂注销登记。

➤2014年5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对该砖厂作出采矿许可证注销通知,并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过采区进行地貌恢复、对宜耕地进行复垦等工作。但上述要求未得到履行,该砖厂用地被李某某非法占用。截至2021年7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监管及行政处罚职责。

➤2021年7月,某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发出《环境保护检察整改通知书》,函告相关部门整改;向李某某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拆除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的设备和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同年12月16日,经现场勘验发现,矿场存在经营活动,设备和建筑物仍未全部拆除,矿区未得到全面有效复垦。

➤2022年1月17日,某县检察院以某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怠于行使对案涉砖厂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管职责,导致案涉砖厂被关停后长达8年时间里,土地资源损害持续,矿区未全面有效复垦,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遂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案涉砖厂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所毁损的土地继续履行土地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监管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然保护区内因政策性关停砖厂后土地长期未予治理修复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耕地长期不能复耕的理由,本案中法院对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是否履职到位采取实质性审查,为类案中如何解决因历史原因导致的耕地治理恢复难题提供了裁判思路,也为行政机关履行耕地保护职责提供了行为指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筑牢耕地保护红线。同时本案严格落实“判后回访”要求,实时掌握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已修复土地面积6676平方米,共同守护天府粮仓。

     来源:四川自然资源(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共同发布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复议、检察、审判典型案例11起,本案例为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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