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抵高薪诱惑
加入缅北电诈公司
虽没有诈骗业绩
但仍然构成犯罪!
近日,兴化市检察院
以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对偷越国(边)境从事诈骗活动的
林某甲、林某乙依法提起公诉
林某甲、林某乙两人先后从内地乘坐飞机至中国边境,通过搭乘摩托、皮划艇偷渡至缅甸。以为能赚到钱,没想到骗不到人,也拿不到工资,一边还要照着培训内容进行网络诈骗。
案件办理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告诉检察干警。在缅期间,他们在网络平台营造高富帅人设,通过聊天、交友等方式,以小微盈利为诱饵,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我也是被骗过去的,同样作为“受害者”,没有做出业绩,也没拿到收入,为什么要判我刑呢?
办案机关针对境外诈骗犯罪也做了专门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了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在境外对我国居民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无法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是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不到单还经常被罚,我不想干了,历经千辛万苦,我又偷跑了回来。
针对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出境后虽然是被诈骗团伙控制、被胁迫参与电诈,但回国后同样会因为非法出入国(边)境、参与诈骗活动受到法律制裁。
除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以外,赴境外诈骗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且偷越国(边)境行为不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必经阶段,两者并不当然具备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联。因此,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诈骗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不应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数罪并罚。▍文章来源:兴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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