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决策程序 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政务   2024-10-22 18:30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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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东川区狠抓落实,各部门协同推进,集中突破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难题,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走深走实,强化警示震慑,推进以案促改,通过集中专项整治促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
一、问题情况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启动后,东川区纪委监委对东川区9个乡镇(街道)农经站代管账户的利息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东川区一乡镇存在使用代管资金账户利息程序不规范情况。脱贫攻坚期间,该镇2个村因工作需要,各聘用了1名人员扶贫专干。由于村委会经费有限,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聘用人员补贴。为确保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镇召开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同意两个村委会的申请,并使用农经站代管资金账户的利息支付两名聘用人员补贴。2018年、2021年该镇农经站使用利息支付2个村聘用人员工资共8.64万元。

二、原因分析

东川区自2009年全面实行“双代管”,所有村组资金全部转到乡镇农经站统一开立的代管资金账户,乡镇农经站按村、组分别核算记账,银行按季度进行结息。因为所有资金在同一个代管账户,银行以账户为单位结息,导致农经站在收到利息后不能将利息收入分配至各村、组,于是全部记入了农经站暂存款。利息收入主要用于代管村级财务所需的办公用品、财务凭证支票及村级的部分支出,在资金使用时,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三、整改成效

东川区纪委监委调查后认为:该镇人民政府存在以乡镇党委决策代替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问题,资金使用决策程序不规范。但是鉴于资金都用于代理村组财务管理的办公支出和村委会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的各方面支出,决定给予该镇农经站相关责任人及镇领导警告处分。

四、经验启示

农村集体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归集体经济所有,资金使用时要确保“四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不能简单的以上级党委决策代替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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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编辑:李行 吴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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