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领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然而,近年来发生的非法数据买卖、大数据杀熟、个人隐私泄露等现象表明,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大数据发展与数据隐私保护的冲突也引发了“数据隐私保护应优先于大数据发展/大数据发展应优先于数据隐私保护”的讨论。
● 有人认为,数据隐私保护更为重要,个人数据隐私的泄露不仅会对个人生活造成干扰,还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骚扰等违法活动,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 也有人认为,数字经济时代,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大数据的应用,发展大数据有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创新,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那么您认为
数据隐私保护应优先于大数据发展
还是大数据发展应优先于数据隐私保护?
“
正方观点
NO. 1
数据隐私保护应优先于大数据发展
数据隐私是基本人权,个人有权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是尊重个人权利的表现。强化数据隐私保护能够增强用户对数字服务和平台的信任,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网络环境,实现大数据的可持续发展。
反方观点
NO. 2
大数据发展应优先于数据隐私保护
大数据发展已是时代趋势,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数据隐私保护过于严格可能会限制大数据的发展,在大数据时代适度让渡个人隐私可以带来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活动信息
活
动
时
间
10月26日 周六 19:00至21:00
活
动
地
点
深圳图书馆中心馆五楼报告厅
招
募
大
众
评
审
每期活动我们都会设置“大众评审团”,他们将居于法官评审的地位,评判投票,决定胜负,评判的结果我们将会做成民调报告给政府部门作为该话题的民意调查。每期活动我们都会设置“大众评审团”,他们将居于法官评审的地位,评判投票,决定胜负,评判的结果我们将会做成民调报告给政府部门作为该话题的民意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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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评审成员将从报名人员中随机抽选,工作人员会电话通知入选的大众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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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与
单
位
主办单位:深圳市法学会、深圳图书馆
承办单位: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卓越律商法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资助单位: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普法办(“公民素质提升”资助计划)
来源|民断是非
编辑|深圳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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