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行拘1人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公北(乔)行罚决字〔2024〕1402号
违法行为人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5年03月31日,因xxxxxx扬言实施放火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2年07月27日,因高xx被殴打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罚款。2022年03月27日,因温xx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罚款。2022年10月25日,因常xx被殴打案,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2023年09月26日,因温xx、张xx、崔xx等人非法组织卖血,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移送起诉。2023年06月15日,因金星楼4楼楼下打架斗殴,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在工人医院急诊室门口,温xx与刘xx、刘xx、荀xx因生意竞争问题发生口角,温xx将刘xx、刘xx打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报案、温xx的陈述及辩解、现场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温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唐山银行路北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送唐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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