蜜蜂也敢偷?“甜头”未尝先变“苦果”,南康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1-28 17:2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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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见蜜蜂无人看守

心生贪念去盗窃

躲得过蜜蜂蛰

 却躲不过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要

2024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曾某甲(另案处理)、曾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在浮石乡做事时,发现水泥路旁的一处空坪有人放养蜜蜂无人看守,于是心生贪念,想去偷几箱蜜蜂。5月18日晚20时许,三人驾驶面包车来到该空坪处,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养的六箱蜜蜂盗走,约定每人分两箱蜜蜂。经认定,被盗六箱蜜蜂价值人民币6288元。5月24日,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六箱蜜蜂经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

南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说法

心生贪念行盗窃,难逃法网终获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万不可行差踏错,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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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知澈

校对:毛敏晅 邱玉香

审核:黄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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