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儿童驾驶租用电玩车撞伤他人,责任如何划分?法院判了

政务   2024-12-27 18:21   江西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小轮飞转

玩具车化作脱缰野马

避让不及酿悲剧

事故之责谁来担


非法出租的电动玩具车意外伤人


  2023年8月6日20时许,朱某在广场散步,祝女士及其女儿杭杭(化名,成年人)、侄女小妍(化名,7岁)等人到该广场游玩。杭杭向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经营资质的何某租了辆电动玩具车,然后由小妍驾驶电动玩具车载着杭杭在广场中心玩。行驶中,小妍一不小心将朱某撞倒在地。


  事发后,朱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朱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某将何某、祝女士、杭杭、小妍、小妍的父母以及城管局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法院: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7岁的小妍由于驾驶电动玩具车不熟练,没能及时避让行人导致朱某被撞受伤。小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她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妍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租车的杭杭在禁止车辆行驶的广场租用电动玩具车游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者何某明知涉案广场禁止摆摊设点,却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在该广场摆摊经营出租电动玩具车,并且在非封闭的公共场所经营电动玩具车游玩生意。何某应当预见小孩驾驶电动玩具车过程中,可能会对广场内休闲散步人群的人身安全带来安全隐患,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何某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被撞伤的朱某作为成年人,对当时广场人车混行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应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但由于朱某的疏忽,未及时避让而被撞,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杭杭的母亲祝女士未参与本案驾车活动,亦无证据证明祝女士对小妍负有监护义务,故祝女士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城管局对涉案广场的职能是行使行政监管之责,而非民事管理之责。城管局此前对出租者何某已进行过行政处罚,且事发前十天左右在涉案广场等全县公共场所进行了大规模劝导、制止和清理。涉案广场也安装了固定公告牌,广场巨型液晶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着禁止在广场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的公告。城管局已尽其行政监管之责,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等,对于原告朱某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法院酌定出租者何某负担45%,小妍父母负担25%、租车的杭杭负担10%,原告朱某自负20%。


法官:监护人有效监管,

经营者保障安全


  未成年孩子年纪小,心智尚未成熟,这就意味着监护人的责任更重。监护人及监护人的受托人要教导孩子正确、安全地玩耍,对孩子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及教育。此外,监护人应引导孩子从小树立规则意识,避免对自身、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


  另外,未经行政审批且故意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活动者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更多信息,长按|扫描二维码
关注©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李知澈

校对:毛敏晅 邱玉香

审核:黄春新


往期回顾
“抢黄灯”造成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巡回审判入乡村 以案释法零距离

业主违规装修,物业有权断电吗?


尊敬的父老乡亲:南康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深化和发展新时代“寻乌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您对南康区法院在廉洁、效率、作风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法院民意受理中心意见受理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关注支持,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法院动态、法治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