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隔代探望权是否能获得支持?

政务   2024-12-16 08:30   云南  

案例



苏克林(化名)与王玉君(化名)两人为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苏政(化名)。苏政在2013年与徐红(化名)登记结婚,两人于2014年生育一女苏莉莉(化名)。2017年3月15日苏政因交通事故去世。此后苏克林、王玉君与徐红,因苏政的赔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徐红一直不让两位老人探望孙女苏莉莉。苏克林、王玉君承受了丧子之痛,无法再继续承受想念孙女的折磨,故苏克林、王玉君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老对孙女每月至少可探望一次。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苏克林、王玉君有权探望苏莉莉,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解决。



分析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探望权的直接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对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人情、血缘关系的伦理等因素,结合苏莉莉与苏克林、王玉君曾共同生活的情况,认为亲情不应当被隔断。另外,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需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失去儿子本已遭受沉重打击,孙女成为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并且法律未禁止隔代探望,以及探望并未违背公序良俗,于情于理都应当让苏克林、王玉君探望苏莉莉,故人民法院确认两原告享有隔代探望权。


在确定两原告享有探视权之后,可以和徐红协商具体的探视方式。因徐红未到庭发表意见,本案也无法查明苏莉莉生活的具体情况,不适宜直接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故最终判决原告苏克林、王玉君有权探望苏莉莉,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解决。

案例分析律师



李俊梅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律师。自参加工作以来始终以认真、负责、踏实为原则,力求提供有温度的法律服务。
来源:省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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