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探望权的直接规定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对于祖父母是否有权探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考虑了人情、血缘关系的伦理等因素,结合苏莉莉与苏克林、王玉君曾共同生活的情况,认为亲情不应当被隔断。另外,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需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失去儿子本已遭受沉重打击,孙女成为重要的精神寄托和心理安慰,并且法律未禁止隔代探望,以及探望并未违背公序良俗,于情于理都应当让苏克林、王玉君探望苏莉莉,故人民法院确认两原告享有隔代探望权。
在确定两原告享有探视权之后,可以和徐红协商具体的探视方式。因徐红未到庭发表意见,本案也无法查明苏莉莉生活的具体情况,不适宜直接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故最终判决原告苏克林、王玉君有权探望苏莉莉,具体探望方式由原被告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