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律协|律师在省内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户籍派出所窗口线下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省内通办”的操作指引

学术   2024-11-12 01:10   河南  

第一条

 指引目的 

为优化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线下查询人口信息需要,在原有“全程网办”的基础上,实现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省内通办”“就近办理”“只跑一次”“取得盖章件”,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指引用途 

四川省内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在四川省内公安机关办证中心、户籍派出所窗口线下提交材料,核验通过后申请查询省内人口户籍信息,公安机关打印《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并加盖印章后交执业律师。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效力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内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省内正常人口户籍信息。


第四条

 指引依据 

依据《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服务的通知》及《关于开展省内律师线下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省内通办”试运行的通知》的规定。


第五条

 查询范围 

以线下方式申请查询人口户籍信息的范围为四川省内正常人口户籍信息。查询省外正常人口户籍信息的,仍需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服务的通知》的规定,增加上传委托书后在线上申请和查询。


第六条

 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内容 

人口户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人像、户籍地址、查询单位等,统称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信息(附件1)。


第七条

 线下查询申请主体 

四川省内所有已完成注册的律师执业机构、律师。


第八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 

本人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委托书、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法律援助公函之一;《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

 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律师执业机构公章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2.信息初审。公安民警初审认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继续接受信息进行核验。存在申请材料不全、被查询人信息模糊等情形的,不予查询。


3.信息录入及核验。律师执业机构及律师信息核验通过的,进行查询打印;信息核验不通过的,不予查询。


4.查询打印。申请律师待公安民警录入委托信息、被查询人信息,打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印章后,可取走纸质表格。


5.确认查询清单。受理地公安机关完成业务办理后,律师应当在《查询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身份核验不通过的情形 

律师执业机构处于停业整顿处罚期间、已注销、被吊销执业证书等;律师停止执业、注销、吊销执业证书、所在机构信息与执业证书信息不符;提供委托书、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函、法律援助公函等不实;查询用途与律师实际承办法律事务不符;其他核验不通过的情形。


第十一条

 查询信息的使用禁忌 

人口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申请查询的律师除自身承办的法律事务需要外不得另做他用,不得接受其他律师委托代为查询。


第十二条

 查询信息保密 

律师对查询工作中知晓的案件信息、公民信息等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进行不当使用。


第十三条

 提醒当事人义务 

律师对于查询到的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反馈当事人,并提醒当事人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对不当使用的法律后果进行提示。


第十四条

 “全程网办”“省内通办”的转换 

律师在“全程网办”线上申请查询未通过,或被暂停查询的,可按公安机关“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或者暂停理由补充完善后,通过“省内通办”线下查询。


第十五条

 法律责任 

违反前述禁忌、提醒义务、保密责任,或存在其他违规查询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相关机构、人员列入查询信用黑名单,并视情况暂停、取消线上查询“全程网办”、线下查询“省内通办”等信息查询服务。查询、使用等行为构成违法违规的,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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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律协维权委    编辑:白倩

审核:付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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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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