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妻子段女士结婚多年,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国留学后,夫妻二人聚少离多。
2021年9月,段女士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对方说自己姓于,于某告诉段女士:你先生于一个月前病逝了,现在有些遗物需要转交给你。
段女士打听得知,于某是自己老公生前的情人。两人在电话中沟通交接清单,可于某突然提出要求:她要求段女士给徐某找好安葬的地方,她才能将徐某的骨灰交给段女士。
当时考虑到儿子还在国外没有回家,段女士便想等儿子回来后,再一起确定地方。可等段女士和儿子确定好墓地后,他们再也联系不上于某了。
段女士一气之下报了案,在联系不上于某的情况下,和公婆,儿子一起起 诉了于某。
段女士是在徐某死亡后,才意外得知徐某和于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她认为,于某不仅破坏了自己的家庭,还在徐某在外地突发重病时,没有通知自己,冒用妻子的身份,私自决定救治方案,擅自处置并火化徐某的遗体,侵犯了自己作为配偶的知情权、对治疗方案选择权以及遗体告别权、对遗体的处置权和保护权等权利,并给其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要求于某赔偿100万精神损失费。
随后,段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和徐某的结婚证、户口本、报警回执、徐某的病历本,检查报告、病危通知书、火化征等相关证据。
根据证据显示,于某在徐某住院后,并未通知其家属的情况下,私自在配偶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擅自处置了遗体火化等事宜。
兴许是自知理亏,于某在法院多次传唤下,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事情发生后,有网友说:“这情人做的太傻了,生病你照顾你出钱,死了还给他办理后事,傻不傻啊,感情再深,怎么就没有一点法律意识,男子生病住院了为啥不告诉其家人?”
也有网友说:“丈夫去世一个月了,当妻子的才从别人口中得知,这妻子对丈夫的关心太少了,也值得反思。”
1.于某冒用妻子名义处理徐某的身后事,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于某在明知徐某已经结婚,仍与其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是对自己的不尊重,更是对对方家庭的破坏,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法律不予认可。
《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于某冒用他人 妻子名义的行为情节恶劣,既违反法律,又违背公序良俗,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相悖,主观过错显著。
2.于某需要对段女士等人做出相应的赔偿吗?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而且确立了一夫一妻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三者”和夫妻中过错方的行为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侵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中过错方还违反了夫妻间相互忠诚的义务。
在“第三者行为”中,无论是夫妻中的过错方还是“第三者”,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对第三者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人生大事莫过于生老病死,于某的侵权行为导致段女士等家人没能见到徐某,参与徐某的人生大事,严重损害了原告的人伦亲情,必然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痛苦,因此段女士等人要求于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法院最终判令于某赔偿段女士等人20万精神抚恤金。
于某的遭遇,给大家提了一个醒,即使再有情有义,婚外情都是不被认可,可取的,男女在一起,要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否则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