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新疆巴楚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某警务站
执勤民警执行公务过程中
被一辆小型轿车撞上
执勤民警立即从车上下来
和驾驶员阿某交流过程中
发现其满身酒气
随即
巴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到达现场
对阿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
显示酒精含量为217mg/100ml
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醉驾
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
更是对他人安全的严重威胁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