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民生   2025-01-21 18:55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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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主城区

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2025年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规定

2025年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五)可在非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北至:政府办公楼府前路,西至:悦来府、圣莫丽湾、书香苑、花园二号西侧建设大街,东至:神龙首府、四季花园东侧梅园大街,南至:工人村路直至第三小学南墙。(详见附图)

三、禁止燃放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机动车干道、桥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9.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0.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1.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12.苗圃、绿化草坪内。

13.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四、销售地点

县城内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地点选定在梅园南大街西侧。

五、烟花爆竹燃放其他要求

1.严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在春节前后燃放“闭门炮”“开门炮”,并号召机关干部、单位员工尽量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2.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个人不得燃放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燃放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

4.倡议自觉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在大气扩散条件较差或出现雾霾天气时,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

5.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6.如遇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按相关要求实行烟花禁放。

7.依法严厉查处违规跨区域运输、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8.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示意图


编辑:丁宇 王婷婷 张晶媛

校对:李家龙 杨阔 柏翠

审核:王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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