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1日20时20分,蒋某达驾驶号牌为川SQS***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竹县迎宾路时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蒋某达一开始企图蒙混过关,假装吹气,在民警的几番劝说之下蒋某达才予以配合,后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
面对执勤民警的询问和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蒋某达仍然辩称自己喝了“藿香正气液,感冒了”。通过民警耐心教育,蒋某达最终承认自己喝酒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事实。等待蒋某达的将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先考取相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要时刻牢记“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遵规守法、安全文明出行,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