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大竹某小吃店以猪肉冒充牛肉卖!

民生   2024-09-28 21:19   四川  
9月25日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曝光2024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暨“春雷”行动
型案例(第四批)
一起来看

今年以来,达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纵深推进2024“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宣汉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4年3月28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牛肉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4年3月20日至24日期间,生产车间负责食品添加剂调配的人员请假不按规定移交调配比例方法,导致请假期间食品添加剂调配管理混乱,山梨酸钾投料的计量单位出现换算错误,致使该期间生产的手撕牛肉干出现食品添加剂超标现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60元;2.没收手撕牛肉干(五香味)27袋,手撕牛肉干(香辣味)37袋;3.罚款107000元;4.对直接负责的食品生产主管人员处罚款56326.25元。

案例二




大竹县某小吃店以猪肉冒充牛肉对外出售案

2023年12月12日,大竹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大竹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反映某小吃店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以猪肉冒充牛肉对外出售。当事人于2022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期间,从重庆某商贩处购进假冒牛肉(系猪肉冒充)共计1112斤,购买货值金额28912元,当事人在店内将猪肉制作成牛肉臊子面对外出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800元;2.罚款83400元。

案例三




通川区邹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6月28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深夜检查,发现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朝阳农贸市场二楼某猪肉摊位有一批未经检疫的猪肉。经查,该批猪肉是当事人于2024年6月27日在万源草坝和王家收购,在宣汉毛坝镇未经检疫擅自屠宰,运至通川区朝阳市场准备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通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罚款50000元。

案例四




万源市某鲜牛肉类经营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案

2024年6月4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鲜牛肉类经营店经营的牛肉无法提供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从某家庭农场购买活牛后,未按规定申报检验检疫擅自屠宰后就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2.罚款15000元。

案例五



万源市某酒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1月29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万源市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厨房操作台上及不锈钢桶内发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经查,该酒店在万源市铁矿镇开设养殖场,1月28日,在养殖场内未按规定申报检验检疫就擅自屠宰生猪,并将部分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送到酒店厨房使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罚款50000元。

案例六




开江县某鲜肉销售摊位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猪肉案

2024年3月27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鲜肉销售摊位上销售的猪前腿肉进行监督抽检。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抽检样品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案例七




达川区某肉类销售门市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3年12月19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肉类销售门市销售的猪肉无检验检疫章,且无法提供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在村民肖某家中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用于对外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

达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罚款3000元。

来源:达州市场监管

掌圈大竹
随时获取大竹最新新闻、资讯、生活服务!欢迎与15万大竹人一起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