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修订,释放哪些信号?

旅行   2025-01-14 17:21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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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版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迎来修改,这一举措对出版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意义重大。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深入剖析一下这些修改内容,看看它们究竟会给出版领域带来怎样的改变。


第六十一条
审批违规处罚更明晰



原条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后,对于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罚款上限从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大幅提升了处罚力度。如,张三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并售卖一些热门书籍,违法经营额只有8000元。按照原规定,可能最多罚款5万元,但现在依据新条款,最高可罚款50万元。这大大增加了对这类违规行为的威慑力,让妄图通过小成本违规经营出版业务的人望而却步。




第六十三条
违规出版物处理更严格



原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修改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和第六十一条类似,此条款对违法经营额的罚款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某书店为例,该书店为了谋取更高利润,从非正规渠道进了一批进口书籍并销售,违法经营额为9000元。按原规定,罚款上限为5万元,而新规定下,罚款上限变为50万元。这表明国家对违规经营进口出版物等行为绝不姑息,加大处罚力度,规范进口出版物市场秩序。




第六十五条
出版单位违规惩处升级



原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修改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修改后新增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处罚措施。例如,某出版社计划出版一本涉及重大历史题材的书籍,却未按规定将选题备案。以前可能只是警告,现在除警告外,还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这使得对出版单位的日常管理更加严格,促使出版单位更加规范地运营。



第六十六条
互联网出版违规受监管



原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修改后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五)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新条款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纳入监管。比如,李四在网上开设了一家店铺售卖各类书籍,但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若其违法经营额为8万元,按新规定,可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反映出随着互联网出版发行的日益普及,监管部门及时完善法规,确保网络出版发行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十一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



1.有明确成本的情况


假设某书店未经授权,私自印刷并销售了一批热门小说,共印刷了1000册,每册印刷成本为5元,包括纸张、油墨、印刷人工等费用,销售价格为每册15元。该书店通过各种渠道将这1000册书全部售出,获得销售收入15000元。那么按照“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数额”来计算违法所得,其违法所得为:销售收入15000元减去印刷成本5000元(1000册×5元/册),即10000元。


2.成本难以计算的情况


某网站未经许可,在网络上非法传播一部热门影视作品,吸引了大量用户点击观看。该网站通过在视频中植入广告获取收益,共获得广告收入5万元,但该网站为传播该影视作品所投入的技术成本、服务器成本、人员成本等难以准确计算。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没有成本或者成本难以计算的,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即为违法所得”的规定,该网站的违法所得即为其通过广告所获得的5万元款项。


3.无成本的情况


若某人在网络上私自创作并发布了一篇侵权文章,该文章通过网络传播吸引了大量读者,阅读量达到了10万次,并且通过广告分成获得了3000元收入。由于创作和发布该侵权文章本身基本没有直接的成本投入,那么这3000元即为其违法所得。




《出版管理条例》这些条款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出版行业规范管理的决心,通过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监管范围等措施,为出版行业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无论是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还是发行单位,都需认真研读这些新规定,严格遵守,共同推动出版业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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