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昌宁法院温馨提示:执行前财产保全,对执行至关重要

民生   2024-12-31 16:48   云南  


近年来,昌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执行前保全制度,通过这一法律手段有效地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让胜诉判决不再是“法律白条”。



由于许多当事人在诉讼前与诉讼中均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当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届满前,法院暂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为避免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利用此空档时间转移、隐匿财产,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前财产保全就给申请人及时保护自身权益提供了一个机会。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诉讼后执行前的保全中,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应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4年,昌宁法院共办理执行前诉讼保全案件83件,保全金额1300余万元,有效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12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前和解23件。如申请人字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双方调解的履行期限到期前,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转移及高消费行为,遂向昌宁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通过保全措施,申请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如,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发现公司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可能影响到其胜诉利益的实现,于是向昌宁法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将保全情况告知该公司,并督促该公司提出解决方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既有效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执行工作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增添更多“温度”。


执行前财产保全,通过预防财产转移、促进纠纷化解、强化司法权威、彰显法律温度等途径,实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实践的引领性和建构性功能。一方面,提高了执行效率,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强制执行程序对被申请人的影响。下一步,昌宁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能动司法,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服务昌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供稿:杨越宁

审核:王国荣 责编:李莹 编辑:甘淋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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