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卡斯中心人民法庭接连收到了四个案件当事人送来的锦旗。锦旗上金色的字迹在阳光下熠熠生辉,不仅是当事人对卡斯法庭工作的认可,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殷切期盼,这让承办法官在寒意凛凛的冬日,感受到如同春风般的温暖。
原告罗某将租车行内车辆租予被告使用,时间长达两年之久,但被告始终未支付租金,并将车辆钥匙更换,原告无法寻得被租车辆且联系不上被告,遂诉至法院。收到该案后,承办法官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期间,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体谅他们的困境和焦虑,引导双方从维护信誉、尊重事实的角度出发,竭力探寻双方最为满意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原告不仅取回了车辆,还明确了双方争议的租金数额、履行期限及方式,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三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相同,原告各异。被告向三原告购买蔬菜后供应给第三人,经双方结算和对账后签订协议书,明确了货款金额及履行方式,但二被告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且被告一的法人(被告二)在协议履行期间内将合作社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为10万元,变相削弱了被告一的债务履行能力,并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退出合作社。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并进行研判分析,在了解案情后,积极与原、被告沟通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查明案件事实,使本案证据更加充分,承办法官历经多方周折,经调查得知被告二在昆明、贵阳等地的银行流水,查清了其将合作社资金大量转出并未用于购货,而是转入他人账户、偿还个人车贷等的事实。后经法庭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一分别支付三案原告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卡斯法庭庭长表示,只有继续秉持为民办实事的初心和使命,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以“如我在诉”的责任感,站稳人民立场,对百姓“小事”用心用情,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真正情暖人心。
供稿:梅震洲
摄像:梅震洲
审核:王国荣 | 责编:李莹 | 编辑:甘淋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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