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群组织打麻将
会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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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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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彭某、尹某、陈某某三人创建微信群邀约赌博人员入群,并利用某App获取房间编码后发于群内用于群成员进入虚拟麻将室打麻将。三人在微信群内设置管理规则,并根据麻将比分收取“房费”,其间三人还邀约被告人白某某进行“房费”、赌资结算管理。彭某、尹某、陈某某共抽头渔利31493元,白某某抽头渔利295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尹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App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白某某帮上述三人进行“房费”、赌资结算管理,为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结合被告人积极自首、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随着网络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含义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筹码、赌具供他人赌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通过运用赌博App、抢红包、竞猜游戏网站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接受他人投注,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彝良县人民法院
审核:王国荣 | 责编:李莹 | 编辑:甘淋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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