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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篇,在完成加工手册的申领后,也意味着企业的出口业务距离完成一般贸易至加工贸易的方式转换仅一步之遥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从一般贸易转换为加工贸易后,原料要求也面临改变,以往在一般贸易下,对铜材出口的原料选择并无限制,但转为加工贸易,原料的选取需遵守加工贸易下的要求以及其衍生的其他规则,具体解析如下:
首先,从政策概念角度出发看加工贸易,如上篇所说,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经过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包含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大部分企业涉及业务多以这三种为主,这一点从铜杆线出口量柱状图中也可看出(如下)。
从加工贸易的政策要求出发,如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生产原料应全部为进口,(辅料耗材、设备等如以其他方式出口,如装配业务、协作生产等,则全部或部分进口视具体合同而定)。因此铜材出口中,电解铜原料或铜杆等其他铜材原材料应全部为进口,若为进料加工,则从实际操作来看,原料选取上目前大致可分为三种采购方案如下:
直接与海外贸易商/冶炼厂签订长单。
在国内市场采购进口铜零单。
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内贸市场寻求合作。
需要注意的是,深加工结转模式需寻求持有加工手册的上游企业,同样从海关申报,采购手册下原料,而后出口,深加工结转审批流程图如下:
流程来源:中国海关
另外,因国内铜杆出口目的国以东南亚国家(目前包含中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为主,将涉及《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部分。《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视为规则二(二)所指的原产产品: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 40%;或 2.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 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价格 的 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计算公式如下:
也就是原材料中有40%应来源于东盟国,而东盟国家可采购电解铜量少且有出口限制规定,则主要原产地仍需寻找于内贸市场,也就是上文所提第三种采购模式,通过深加工结转合作,则可满足原产地规则。
会议名称:2025SMM(第三届)电线电缆产业发展大会
会议时间:2025年5月22日-23日
会议地点:中国·苏州·吴中希尔顿逸林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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