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近年来,各地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不断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取得了积极进展。生态环境部总结了生态保护补偿典型案例,为各地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借鉴。
为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属地政府危险废物治理责任,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处置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明确由危险废物转移区区政府对处置设施所在地给予经济补偿。
创新补偿机制,提高属地主动意识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但是由于经济收益少,“邻避”效应突出,造成相关规划建设项目落地困难。为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按照“谁转移,谁付费”原则,北京市根据危险废物类型设置差异化补偿标准,医疗废物1500元/吨、飞灰400元/吨、其它危险废物1000元/吨,其中,医疗废物与其他危险废物由转移区负担,飞灰处置由市级财政负担。2020—2023年,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从转移区共计筹集补偿资金9.2亿元,补偿资金用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所在区和乡镇(街道)环境整治与民生改善等相关工作,同时资金分配比例向乡镇(街道)适度倾斜,处置区、乡镇(街道)的资金分配比例为1:3。
完善配套措施,筑牢制度实施根基
出台《北京市危险废物跨区转移量及处置量核算方法(试行)》,明确了危险废物跨区转移处置补偿的核算类别、核算基础、核算时间、核算方法。北京市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负责提供本辖区的危险废物跨区转移量和处置量,市生态环境局对上年全市危险废物转移及处置情况进行汇总、核对、确认后形成资金分配意见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与各区财政局结算补偿资金。补偿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区级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加强能力建设,守牢环境风险底线
补偿机制建立后,北京市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面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由17家增至19家,处置总能力由39.8万吨/年提高至56.6万吨/年,危险废物处置主体数量得以增加,处置能力得以提升。2023年,北京市医疗废物清运量5.13万吨,全部在本市无害化处置;产生生活垃圾焚烧飞灰12.24万吨,处置利用率100%;产生工业危险废物15.99万吨,处置利用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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