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言规 | 第147期 | AIGC版权第二案讨论

文摘   2024-11-17 19:00   上海  



煮酒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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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合规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很多问题都难以通过公开渠道检索到答案。此时,实务人士间的思想碰撞、交流就显得尤为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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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时间

「个保影响评估怎么做

「AIGC版权第二案讨论

「等保要重复做吗


●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时间

-问:《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向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大家理解的是2025年1月1日生效之后当年就要报送评估报告,还是2026年首次报送?从行业主管部门的数安办法征求意见来看,金融监管局规定每年1月15日前(七十四条),人行规定下年度一季度末(四十三条)。

-答1:我觉得是2026初报2025全年度的,但最终以金监爸爸的意见为准。

-答2:24年1月国金总局已经收到很多银行和保险机构交的报告了。上海通管局去年开始拉企业正式做了。上海网信办去年拉企业试点。今年网信办开会时候明确也会抽企业做的。不管网数条例是否生效,监管们实质上已经在开展了。

-答3:网信办是参考TC260的《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指引》。

总结:较技术,IT牵头核实,合规只能辅助。

● 个保影响评估怎么做

-问:个保法55条要求的,需要记录的情况(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对外提供、委托处理、跨境、自动化决策)需要评估和记录。对于这个要求,如果企业实操中落地的话,好难,因为企业几乎每天都有在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专门去记录这些。。。

-答1:不是记录每天的处理日志,是制作RoPA,RoPA从0到1是最辛苦,劳民伤财。

-答2:欧盟是要求250人以上的才做。

-答3:首先,最好做的是自动化决策的。场景很少。可以优先做。其次是敏感信息收集。这个一次性补完,后面很少有新增的。公开的基本大家都不涉及。需要长期去做的,就是数据对外提供和委托处理。这个卡流程。我们很多流程的通过法审系统和IT系统来卡。比如通过接口传输的,你不做,就没法注册接口,数据就发不出去。签订数据传输类的合同的,要求就对外传输数据字段进行合规评审和安全评审。


总结:丰俭由人,量入为出。

● AIGC版权第二案讨论

-问:大家怎么看这个案子?中国再出判决认可AIGC图片可版权性

相关评论:

1.国内第二起AIGC绘画侵权案件判决生效

2.三问“中国AI生成物可版权性第二案”

3.登记证书成AIGC作品的护身符?

-答1:其实我一直都好想问,是不是只有网络法(泛义)领域才有自导自演的案子。

-答2:只有网络法反应的这么快。

-答3:登记真的有确认版权的作用吗?我感觉作品登记是为了证明某人在这个时间点拿着作品去权威第三方那里展示了一下,就跟画完画给自己寄一个挂号信不拆开一样。
-答4:版权登记简直是个骗局,做个时间戳10块钱也解决确权问题。
-答5:我国和美国不一样,美国的作品登记类似专利登记,要实质审查是不是有人类的共贡献。但是我国的版权登记,仅仅是作为作品完成时间的确认,用于证实版权产生的最晚时间。但是它不能用于判断是否存在人类的独创性贡献。史博士老师的讨论很有必要。就此想继续探讨下,在面对版权是否存在的判断时,法院是不是仅采取一般的优势证据原则就够了?看到登记证书、原图等就可以认为存在版权?还是说应该对此类问题更深入进行法庭调查。北互的判决,至少把整个图片生成过程做了详细调查,即使判决理由存在一定争议。至少在面对AI这种新事物可能影响版权是否成立的背景下,个人认为应该要做一下深入调查的,即使被告没有进行有力的主张或者辩护。目前好像只看到这一段有事实总结。

-答6:仔细看了王迁老师的系列论文,就很难赞成这样的判决。
1、《三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2、《人工智能与著作权边界初探:技术进步下的法律挑战与思考》;
3、《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AIGC)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答7:这第二案比第一案的“独创性标准”还低~~争议也会更大。把美国版权局对AIGC版权性认定的意见和实际案例(特别是起诉了美国版权局的俩案例)拉出来比对一下,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会不会感觉咱们对AI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门槛要低到忽略不计?如果我们的著作权法保护可以如此无(低)条件“博爱”,是不是对整个产业而言是帕累托最优呢?
-答8:您说的是,但细看起来不是低,而是它没有具体说独创性在哪。整个作品或许是有独创性的,毕竟用ps修图了。这可以是具体的独创性表达。在黎明的扎利亚案中,美国当局是认为AIGC图画没有独创性,即使原告用ps小修了,但是这点独创性对于整个图画来说过于细微。只认了文字部分的独创性,因为这是作者自己写的。
-答9:看看美国版权局驳回的那些登记申请,申请人的投入都普遍比这两个案子中的投入多很多呀。设想一下,要是到咱们这里来登记和诉讼维权,是不是早就成功了?
-答10:去日本训练,在中国生成,用美国上市。可以赢麻。
-答11:赞同在此类案件中,至少是在首创的或者典型的案件中,现在看到的很多结论都缺失了大量的事实。光是提示词、LORA和ControlNet的不同组合,或许就足以覆盖所有各类 成立/不成立 的情形。或者说,可以想象去构造 显然成立/显然不成立 的例子。要得到有意义的、普适性的结论,恐怕必须深入到推理生成的具体机制。期待第一个此类案例出现在哪个法域。美国法院或者欧盟人工智能办公室这方面的潜力都很大。
-答12:能动司法,赋能AIGC版权洼地。
-答13:哪里才是版权保护的“洼地”or“高地",难道要“风水轮流转”?当“高地”可是有代价的,知产保护从来不是免费的。


总结:期待更加细致的判决,期待反对判决。

● 等保要重复做吗?

-问:请教下等保问题:ab是A的子公司,系统1存了ab两个子公司的数据。如果a对系统1做了等保,b是否还需要做等保?

-答1:我理解不需要,而且也做不进吧。

-答2:b子公司仅为使用者,不承担管理责任,通常不需要再单独进行等保

-答3:法律上需要,因为网络运营者包括建设、使用等,且等保不仅有技术项,还包括管理项;但实践中,一般不做
-答4:等保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 谁建设,谁负责” 确定主体 不用重复做

总结:别做了,放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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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梅煮酒论英雄
会当绝顶言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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