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登记证书成AIGC作品的护身符?

文摘   2024-11-16 12:00   上海  

一、背景信息

  • 案件名称:林某诉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 案号:(2024)苏0581 民初6697 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判决日期:2024年4月12日

  • 原告:林某

  • 被告一: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

  • 被告二: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判决结果:赔礼道歉,赔偿10000元。

二、基本事实

林某通过Midjourney 软件进行文生图设计。在软件中输各种关键词后,生成了四张夜晚黄浦江边爱心气球的夜景图片。原告通过不断修改关键词,对生成的图片内容中爱心气球的大小、 数量、造型、姿态等进行不断调整。

随后,林某将其通过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并将制作后的图片重新导入 Midjourney 软件继续进行设计。经过多次迭代,原告选择 一版图片并再次通过Photoshop 软件进行编辑,于2023 年2 月 14 日23:40 完成最终稿。林某发布一篇标题为在小红书发布笔记,第一张图片为上述《伴心》图,并配有文字。2023 年4 月7 日,国家版权局对《伴心概念装置》进行作品登记, 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

2023 年9 月25 日,小红书账号“杭州高斯智能气”发布笔记,其中一张图片则为爱心气球效果图,该效果图主要内容一张水面浮有半个爱心的图片。两被告也都承认在未接触林某的情况下,实施涉案爱心气球装置。虽然两公司虽然表示涉案图片来自于光公司,但都没有提交广告合同和广告公司信息。

三、法院观点

法院所认可林某享有的著作权仅包括登记证书载明的作品,即平面美术作品:

虽然林某使用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通过对提示词的修改、图片的迭代以及具体表达进行了个性化修改与选择,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林某并未就其《伴心》图进行立体艺术装置落地,本案中尚不存在就《伴心》的艺术构思实际落地的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案涉《伴心》图虽具有现实主义风格,建筑、灯塔酷似上海外滩实景,但毕竟为AIGC,与现实场景仍有巨大差别。


对于半个爱心气球,法院并不认为构成作品,因为该创意“仅为简单的红色爱心的一半,且有众多在先案例使用了类似的创意,因此,该半颗爱心的设计过于简单,不具有创造性,不应单独评价为作品。”

法院所认定两被告侵权,主要是基于:“在小红书平台、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以及1688网店中使用的案涉图片,在可供对比的部分与案涉《伴心》图高度一致,仅存在裁剪大小、涂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处的细微区别,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同时否认了实体搭建的侵权:

两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与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的,既不构成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因此本院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四、合规启示

1、法院其实并没有特别深入地去讨论使用AIGC技术生成物是否构成作品的问题,而是直接将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等同,视为创作的工具。本案中,涉及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不断交替对作品进行修订,更凸显了AIGC技术的工具属性。在这样的背景下,使用工具的人获得著作权似乎就是理所当然。

2、AIGC在生成文字、声音、视频等内容的成熟度发展堪称一日千里,逼真程度、微调功能的发展令人连连咋舌。Midjourney、Stable Difussion、ideogram、Flux终究是要亲自上手体验才能感受版权法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3、著作权登记证书成为了重要的证据,法院并未深入讨论什么样的AIGC生成物可以构成作品。著作权登记本身就秉持自愿登记的原则,我国的版权局似乎也没有像美国版权局那样针对AI发布登记指南。我们可以预测,创作者会更加倾向于让AIGC生成物在中国通过登记来固定权利,以获得更稳定的权利预期。

4、如果法院与司法系统始终否认AIGC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会让具有经济价值的一类创作物置于保护的真空状态。听播客讨论AIGC权利会经常听到的一个例子是:制药企业已经开始使用AI技术发现新的药物构型,这是典型的AIGC生成物。如果药物是有效的,法律又否认AIGC生成物能获得权利,这必然不利于对疾病的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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